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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下)

  

  在美国的行政诉讼中,对于混合问题并没有确定的证明标准。法院审查这些决定在某些情形下采用重新审理标准,而在其他情形下则运用实质证据标准。总体而言,案件争议问题中包含的法律问题越多,法院越可能运用重新审理标准;争议问题中包含的事实问题越多,法院越可能运用实质证据标准或者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具体而言,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为中包含了对法律条文抽象的解释行为或其他的法律结论,而法律中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规定,则意味着混合问题中法律问题占主导性,应当采取重新审理标准。法院在对这一行为进行重新审理的过程中可以对其法律问题依照司法审查的法律标准重新审查,也可以对具体的事实问题进一步区分选择适用实质证据标准或专断、反复无常标准重新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包含了对法律条文具体的解释行为,那么视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律已经授权将予以区别对待:(1)如果法律已经清楚而明确授权给行政机关,则其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进一步依据该行为是否符合正式程序而选择适用实质证据标准或者专断、反复无常标准。(2)如果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该权力,则其具体的解释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创设性的权力行使,其行为效力大小完全取决于解释行为本身具有的合理性,即合理性标准。这一标准源自于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件,被称为“格雷诉鲍威尔原则”。瑒瑢依据该原则,法院可以视其合理性状况给予全部法律效力,或者不给予任何法律效力。混合问题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如表2。


  

  如表2所示,对混合问题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区别对待,这一司法规则来源于


  

  1983年的“谢弗朗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瑒瑣的判决。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对混合问题选择适用证明标准的两个基本步骤,笔者将其称为“谢弗朗规则”。其具体步骤为:第一步,法院审查法律对该问题是否有具体的规定,即国会的意图是否非常清楚。如果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则行政机关的行为接受重新审理标准审查;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转入第二步,法院审查国会是否有明确授权给独立机构以填补这一漏洞。如果国会有明确授权,则依正式程序所作的行为一般接受实质证据标准审查,依非正式程序所作的行为一般接受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审查;如果国会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行为接受合理性审查。


  

  (二)多样性:事实问题的可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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