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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下)

  

  (二)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美国司法审查的传统观念,非常重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别,认为这是分配法院权力和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基础。这一区分与前一区分不能等同。区分证明标准与审查标准是明确了差别适用的被选择项,而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是从法律技术上确定待证明对象。后者的区分是前一区分的理所当然的后续阶段。美国学界对于这一区分的正当性一般从两个角度去论证。瑑瑧(1)从历史渊源来阐释。美国的司法审查继承了英国的司法传统,行政机关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相当于普通诉讼中的陪审员,法院审查陪审员的决定时区别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陪审员的决定是否正确;对事实问题进行有限的审查,只审查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2)从现实需要来证成。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是不同的专家,不能要求法官具备各种行政专业知识和经验。行政事实的裁定属于各种行政专业知识和经验范围之内,应由行政机关负主要责任,法院只能处于监督地位。但是,关于何为法律问题、何为事实问题的具体标准,却一直没有非常确定的标准。大致来看,事实问题是指客观现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或即将发生、变更或消灭,不涉及其法律效果和意义。瑑瑨因此,行政机关对某个法律条文抽象的解释和法律适用一般属于法律问题,而对具体的事实判断和裁决一般属于事实问题。当然,这一笼统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会遭遇很多的难题。


  

  (三)区分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


  

  这一区分是在已经确定待证明对象属于事实问题之后的一种区分。如前所述,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实质证据标准用以审查依照正式程序制定规则和做出裁判的行为,而依据非正式程序制定规则和做出裁判的行为则接受专断、反复无常标准的审查。这一立法上的区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区分的必要性。当然,如何区分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对正式程序做出规定的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和第557条,正式程序要求制作记录,司法审查必须以这些记录为基础。非正式程序一般不需要制作记录,行政机关一般只要遵守通告和评论程序即可。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立法上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也遭到较大挑战。实质证据标准不再限于依照正式程序做出的裁决,专断、反复无常标准也扩展了其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四)区分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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