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对未成年人识别性材料的限制方面。在英国,基于社会大众可能通过拼图的形式识别未成年被告人,法律禁止媒体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具有可识别性的报道。《1989年儿童法》第97条(2)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布旨在或者可能识别以下事项的材料:(a)任何涉及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其关于该儿童或者任何其他儿童的任何权力的诉讼程序的儿童;(b)涉及上述任何诉讼程序的儿童的住址或者所在学校。所谓“公布”,根据该法第97条(5)规定,包括(a)利用电台广播、电视或者有线电视广播材料;或者(b)促使相关材料被公布。材料包括任何图片或者陈述。{10}(P137)
在日本,日本法律对媒体报道少年案件采取限制的态度,而不是绝对禁止。这种限制不仅限于禁止报道直接表明少年被告人身份的信息,还要求不得报道可能推断出少年被告人身份的材料。日本《少年法》第61条规定:“报纸及其他印刷品不得刊登被提起公诉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相貌等资料,也不得刊登可能推断出该人是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的消息或照片。”{10}(P186)
在此方面,英、日的差别在于:英国明确在法律中规定了禁止公布可能识别儿童被告人的材料的例外条款,根据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97条(4)规定,法院或者政务大臣如果认为儿童的福利有此需要,可以发布命令,在该命令指定的范围内免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要求。{10}(P137)即法院或者政务大臣为儿童利益有权命令发布有关儿童被告人的信息。此外,如果在以公正的名义进行报道的情况下,对这限制有所放松。{8}(P337)这两种情况成为公布可能识别儿童被告人的材料的例外。
3.是否准许特定人员参加儿童案件的旁听。在英国,禁止一般公众旁听审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性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对未成年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衡量的基准上,允许有关合适的人员到庭旁听。根据1933年英国《儿童少年法》第47条规定,除法庭成员和职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辩护人、证人和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以外,还有两类人可以参加旁听,即新闻界的善意代表与经法庭特别准许旁听的人。{13}
在日本,其《少年审判规则》第29条规定,法庭认为于少年被告人利益适当的,在审判时,可以允许少年的亲属、教员以及其他人出席。{14}当然,日本《少年法》规定禁止公众旁听审理过程是原则,准许特定人员旁听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