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以法律为基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宽不是法外施恩、一味忍让,严也不是残酷无情、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每一起案件都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缓与严厉两方面是互济互补的,二者应该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一味强调某一方面。这样的内涵要求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总量也呈上升趋势,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同时,司法资源投入不足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超负荷运转,监狱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纠正严打刑事政策的弊端
严打刑事政策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为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而作出的一种选择,它是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以运动和战役形式存在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严打在短时间内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又卷土重来,而且气焰更加嚣张,依靠严打无法实现长治久安。因为犯罪是社会深层原因和转型时期的特殊矛盾造成的,严打只是治标之策而不是治本之道[3]50-5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并非对严打政策的否定,而是对严打政策的吸纳。严打政策被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其中严打的主要精神就体现为“严”的内容,它并非犯罪控制策略的全部内容,对严重犯罪的严惩必须与对轻微犯罪的轻处辩证结合,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合理处理和对刑罚的科学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