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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混合模式

  

  四、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混合模式对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启示


  

  尽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专家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混合证据模式有一定争议,但国际刑事法院这种混合制度是个很好的尝试,它在一定程度上检验着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有效性。另外这种混合制度从制定到实施,都处于不断修正的过程,以达到更好地服务于公正审判的目的。事实上,不仅在国际刑事法院,在各国国内法的层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证据制度方面的改革,导致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界限不再明显,而是相互借鉴、融合。如英国、意大利近期都对其证据规则进行了修改,以吸取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的优点。这说明两大法系都已经意识到其各有优势,取长补短应是未来证据法的发展方向。这给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是,证据法应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二者之长,而不必固守某种模式,在引进外国证据制度时,要因地制宜,做出适当的调整和转化。


  

  首先,在证据采纳问题上,我国传统证据法类似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而目前改革证据规则的呼声非常高,许多学者主张引进普通法系的技术性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28~32条规定了“传闻证据的排除”,并在一些法院开始试点。而一些学者则对上述规则提出质疑,认为其过于复杂,不利于发现事实真相。这正反映了国际刑事法院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各方态度不一的现状。而我国的这一做法正是有条件的传闻证据规则纳入的有益尝试。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对书面证据的做法对我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其对书面证据规定了一定的采纳条件,即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这非常值得借鉴。我国目前对书面证言的采纳没有太多限制,这是不利于公正审判的。我国可参考《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68条的规定:如果提供以前录取的证言的证人不出庭,但检察官和辩护方双方在录取证言时有机会向证人提问,可以采纳;如果提供以前录取的证言的证人出庭、不反对提出以前录取的证言,而且检察官、辩护方及法庭有机会在诉讼程序中向证人提问,也可采纳。[30]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证据的收集阶段主要采用对抗制,但由于辩方收集证据困难,就吸纳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如转变检察官的诉讼角色和加强调查阶段的司法控制和审查。这对我国也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辩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处于弱势位置,因此证据立法上的对抗制因素的引进必须考虑到此点,仿效国际刑事法院做出一些调整,而不能照搬西方的对抗制。


【作者简介】
董京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又称《罗马规约》。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条款给“传闻”下的定义是:证人在审判或听证时所作的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
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45-766页。
参见《前南刑庭规则》和《卢旺达刑庭规则》89条第款。
William A. Shabas, The U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The Former Yugoslavia, Rwanda and Sierra Leon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455.
Boyd v. United States, 116 U.S.616,6 S.Ct.524
余昕刚:《法国刑事证据法评介》,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页。
参见《前南刑庭规则》和《卢旺达刑庭规则》95条。
参见《罗马规约》69条第款。
参见《罗马规约》34条。
参见《罗马规约》15条。
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114条。
“独特调查机会”主要考虑的是审判阶段提出证据的事实上的不可能性,要求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完整性以及保障辩护方的权利。肖铃:《国际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122页。
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院的法官中提名,然后加以任命,任期一般为三年。预审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担负两种主要职能:一是领导、指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且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进行侦查;二是批准决定羁押嫌疑人,对案件是否提交法院审判进行预审。程味秋:《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
程味秋:《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
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140条。
Richard May and Marieke Wierda, International Criminal Evidence,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Inc., 2002, p.97.
[美]M·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4页。
See Brdanin, Order on the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Admission of Evidence, 15 Febmary 2002, para.14; Delalie, DecLLon on Motion of the Prosec on for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19 January 1998, para. 20.
肖铃:《国际刑事诉讼中证据自由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兼论国际刑事法院的模式选择》,《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
Mirjan Damaska, Evidentiary Barriers to Conviction and Two Models of Criminal Procedure: A Comparative Study. 121 U.PENN. L. REV., 514.
Peter Murphy, Excluding justice or facilitating justic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ould benefit from rules of evidence, 12 Int''l J. Evidence & Proof, 1
Id.
前引
前引
Full title: "Instructions 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of the Organs of the Serbian People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n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Reprinted in P. Murphy , Evidence, Proof and Facts: A Book of Souiaces 65 et seq.
前引
前引
肖铃:《国际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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