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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混合模式

  

  (二)证据技术规则缺失是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发现事实真相?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普通法系的证据技术规则过于繁复,会降低诉讼效率。但普通法系国家对这一说法则提出很大质疑,他们认为技术规则的缺失并不能提高诉讼效率,反而会降低诉讼效率。当缺乏一定的证据排除规则时,法官必须分析所有可以得到的证据,而国际刑事案件的证据繁多、对此类证据一一审查是非常耗时耗力的。而如有证据排除规则,则能把许多繁杂的证据排除,有效节约诉讼时间。


  

  另外,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无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因为法官可以根据所有获得的证据来综合判案。但普通法系国家认为适当的证据规则是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因为这些证据排除规则会将误导或偏离事实的证据排除,相应也会将诉讼集中在真正的焦点问题上。这就是说,适当的证据披露是有利于发现事实的,而过多的证据披露只能使法官更困惑,从而产生错误。一般来说,有明确证据规则的法庭一般不会偏离案件的中心问题,没有明确证据规则的法庭总是会陷入到繁杂的问题中,而许多问题是偏离中心问题的。这是因为在具体诉讼中,如果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为当事人尽心服务的律师们会极尽所能将主要问题淹没在大量的、烦人的、无用的问题中,而法官在此时也无法确定询问的时间限制,这就会造成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也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27]就此点,有一个案子非常有说服力,即前南斯拉夫案件[CASE NO.02 54]。这个案子于2002年开庭审理,但2006年被迫中止,原因是主要案犯前南斯拉夫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突然去世。为何历时4年而案件还无法审理结束呢?这与案件证据过多有极大关联,该案有969件证据。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相应的普通法系的证据排除规则,则可大大地简化案件审理的时间和复杂度,最终可在疑犯生前结案。[28]


  

  总之,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问题上,仍存有不同的呼声。普通法系的专家要求根据国际法院案件审理模式和案件特点设立一定标准的证据准入规则,以减少证据造假的风险,简化目前繁杂的诉讼,同时减少那些转移法官注意力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尤其对传闻证据要有一定的可靠性的要求,如可看是否能与其他可靠证据相互证明,以防出现证据伪造的风险。另外,对于书面证据和展示品要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性的证明。如果检察官不准备让证人出庭,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证人为何不能出庭、为何该证据不能通过其他证人获取、为何一方认为这个文件对于决定案件是必须的。因为不出庭的证人无法解释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而法庭将会耗费大量时间来审查相关问题,这就会拖延诉讼。[29]而大陆法系的专家则持相反态度,认为复杂的证据规则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并会拖延诉讼。就这一问题的争论也反映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证据规则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并折射出两大法系在不同法律制度背景下不同的思考问题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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