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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混合模式

  

  (三)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呈混合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妥协的结果


  

  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制定是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代表团妥协的结果,这就导致了规则的混合性。当然,不同国家在制定规约中的影响力也直接体现在国际刑事证据具体规则上。如在《罗马规约》的形成过程中,以法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规约中的预审法官的设置即遵循了法国的传统。而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未加入《罗马规约》,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制裁,从而削弱了普通法的证据规则在国际刑事法院国际证据规则中的影响。另外,由于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的代表团有时在证据规则上存在重大分歧,难以达成一致,因此规则中采用了许多模糊性的规定,也回避了一些细节问题,将充分的裁量权留给法院,由其在具体案件中去权衡和完善。


  

  三、关于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两个争议问题


  

  (一)国际刑事法院不实行陪审团制能否使技术性证据规则的缺失合理化


  

  从大陆法系视角看,特设刑庭和国际刑事法院不采用普通法系的技术性证据规则的一个理由是其不实行陪审团制,而技术规则是为陪审团审理而设置的,[19]是为了防止外行的陪审员赋予证据不适当的证明力,防止陪审员受到偏见性的、具有可疑的证明价值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由职业法官审理案件,不实行陪审团制,所以无需有普通法系的技术性证据规则。考虑到职业法官有能力辨别证据,赋予证据应有的证明力,严格的技术性证据规则就不必要了。[20]就此点,达马斯卡也曾指出:“大陆法系的法律人似乎比普通法系的法律人更乐观,他们认为事实裁判者,不论是外行还是内行,都有能力不受那些具有相关性但不可靠的证据(如传闻证据)的影响,听取这些证据,并且在评议时将其排除。”[21]


  

  就以上意见,普通法系有不同的声音。他们普遍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和精细性技术规则有一定关联,但是并非是惟一理由。事实上,在普通法系国家证据法不仅适用于有陪审团的案件,也适用于法官直接审理、无陪审团参与的案件,许多规则与特殊的请求有关系,或与处理证据造假问题有关,而与陪审团并无多少关联。[22]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尽管有一些规则与陪审团审判有关,但其宗旨在于更好地保护疑犯的公平受审的权利。[23]事实上,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宣誓、未被交叉询问的证据很可能不可靠,因法庭未审查其可靠性、未审查证人的诚恳度和行为。[24]法官尽管比陪审团专业些,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就会对传闻证据的证明力做出完全公正的评价,而一定的排除规则是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判断的。国际刑事法院案件复杂,其中传闻证据非常多,对法官也提出了挑战。如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就面临非常多的困惑,不仅个人有可能作伪证,而且机构也有可能参与其中。如关于波黑战争问题,波黑塞族、克罗地亚族和穆斯林分别有他们关于冲突的历史和案件事实的不同版本,而即使最诚实的证人也不可能不受影响。[25]另外,国际刑事法院还有大量书面证据,而鉴真规则却缺失,就无法排除国际刑事案件中证据造假的可能性。如在塞族案中,检方证明疑犯“大塞尔维亚”阴谋的一个关键证据是一张复印的文件,没有盖章,没有签字,也没有指明出处。[26]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鉴真规则的缺失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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