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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混合模式

  

  (二)证据收集和出示规则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对抗模式及大陆法系的审问模式


  

  特设刑庭遵循了严格的控辩主导、法官消极的模式。然而,由于辩方在取证中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对抗制的模式实际上对辩方非常不利,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改革。国际刑事法院对特设刑庭的对抗制模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正,扩张了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呈现向大陆法系模式倾斜的趋势。


  

  1.证据收集的对抗制及其向大陆法系证据模式的倾斜


  

  首先,在取证方面预审分庭职能的转变体现了对抗制向大陆法系审问制的倾斜。按照《前南刑庭规则》的规定,预审法官还不是独立于审判法官或审判法庭的设置,只是基于审判分庭内部分工的需要额外承担预审职能的审判法官。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一般是被动的,只限于审查控方证据的充分性,而不能主动干涉控方的调查和起诉,预审法官的作用更类似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而国际刑事法院则单独设立了预审庭,与审判庭、上诉庭构成司法职能的承担者,[10]主要负责审前事项的司法审查和裁决。预审分庭可基于检察官的请求,授权其调查案件;[11]预审分庭对检察官决定不开始调查或不起诉的决定,有一定的审查权;在“独特调查机会”程序中,预审分庭可以基于辩方利益,自行采取措施保全证据;预审法庭还可以授权检察官进行境内直接调查。[12]预审法官一定程度上已经在介入证据的调查,对检察官的裁量权进行有效的司法控制,这显然具有大陆法系审问式诉讼的特点。[13]预审法官制度源于法国,[14]在法国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曾对欧洲大陆国家产生过很大影响。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就明确规定预审法官行使侦查预审案件的权力,检察官行使起诉权力,审判法官行使审判权力。与法国预审法官的职能类似,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官也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案件的侦查和预审,这使其具有大陆法系审问式诉讼的特点。


  

  其次,检察官职能的扩张也体现了证据规则由普通法系特性向大陆法系特性倾斜的特点。在国际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承担证据收集、出示和质证的责任,这体现了对抗制。但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案件取证困难,检察官被赋予更多的义务。如《罗马规约》规定检察官不仅要收集有罪证据还要收集无罪证据,检察官在上诉程序中可以为被定罪人提起上诉等。检察官职能的扩张使其由对抗式诉讼模式中所界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构”转变,这体现了大陆法系对检察官的定位。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1条、32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要求适用法律”,“检察官参加审判法庭的辩论;所有裁决都应在检察官在场时宣布。检察官保证司法裁决的执行。”从接受控告申诉,到立案侦查、预审、审判到判决的执行,检察官参与、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被赋予的广泛职能的做法不同,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的职能较为单一,即只负责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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