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的混合模式
——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比较为视角
董京波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规则是一种混合模式,证据规则也不例外。而这种混合模式融合了大陆法系证据采纳的宽泛规定和普通法系证据收集、出示和审查中的对抗制因素。这种混合模式有其特定的成因,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这一混合模式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从比较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混合模式
【全文】
纵观世界各国,证据规则虽然不尽相同,然而可主要归类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分支,并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具有其特殊之处,即在证据采纳及收集出示上兼具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的一些内容。究竟国际刑事法院为何采用这种混合模式?这种混合模式能否更好地实现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本文拟以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规则为载体,研究其混合模式中拥有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特点,总结其混合证据模式的成因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分析。同时,研究该混合模式对于当前许多国家的证据规则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即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采纳不同法系的证据规则,所以本文最后也指出了其对中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一、从比较法视角看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
国际刑事法院在证据规则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件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Criminal Justiee][1]和《程序和证据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由于以上公约缔约国来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证据规则表现出一种混合模式,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双重特色。具体表现为:[1]在证据的可采性上,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模式,没有普通法系的可采性的严格技术规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在证据收集、出示和质证等环节,体现了对抗制的特点,主要由控辩双方主导,而法官介入较少;[3]在实行对抗制的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又扩张了法官、检察官的职权,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
(一)证据采纳方面的宽泛规定体现了大陆法系特征
虽然普通法系有很多精密的证据采纳技术规则,但是国际刑事审判中没有采纳普通法系的这一模式,其在可采性的问题上没有严格的技术规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早在二战后的国际军事审判时期,《纽伦堡法庭宪章》就明确宣告,法庭不受技术性证据规则的约束。在其后的特设刑庭和国际刑事法院规则中也都没有制定具体的精密的证据采纳规则。国际刑事法院在证据方面的宽泛性规定体现了大陆法系证据模式,即只要求证据具有相关性,而无复杂的技术规则约束。因而受到普通法系学者的质疑,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传闻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