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断、反复无常标准之内涵。从这一标准的历史源流可以看到,其内涵大致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如果没有可能的合理性基础让人相信行政机关提出了一种合法化的政府利益,法院就不能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合乎宪法。而这种合理性基础就是一种正当的法律程序,这就是这一标准的历史含义,也是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最初的起草意图。瑐瑣(2)不考虑相关因素。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则被认为不可能找到更加经济的替代办法。(3)存在明显错误。总体上,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具有一个合理性基础,那么它就被假定为合法,除非法院发现了明显的错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涂改行政机关的决定,法院必须仔细审查案卷确保裁量权没有被滥用。瑐瑤(4)不正当的目的。这一内涵来自1973年著名的“纳德诉博克案”。在该案中,司法部行使裁量权的行为被学者阐释为违反了专断、反复无常标准。(5)遵循先例。这是学术界发展出来的内涵,也被许多下级法院所遵循。(6)不合理迟延。这一要求体现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规定中。总体来看,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已经成为一个“大篓筐”,大凡不能被一般人所认同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都可能被法院或学者阐释为违反了这一标准。
3.专断、反复无常标准之辨析。这一标准也可以表述为极端的不合理,即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做出这样的判断。这一标准与实质证据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合理程度的差异而不是合理性质的不同。也就是说,实质证据标准禁止的是一般的不合理,比专断、反复无常标准更严格。此外,两者在具体的审查基础方面也存在差异。在“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诉沃尔普案”中,法院确立了该标准是以行政记录为审查基础。
有的学者认为,这意味着它与实质证据标准的审查基础无差别了。其实不然,最初“实质证据标准”审查依正式程序做出的行为,以“法律规定的记录”为审查基础,这种记录实际上是行政证据,与行政记录有实质差别。因为在正式程序中形成的记录是证据,而非正式程序中形成的记录是信息。对于前者,一般不允许在法院进行审查过程中予以补充;对于后者,则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补充,法院也可以依据新的信息来评判行为。
(三)重新审理标准
1.重新审理标准之源流。重新审理一词为“De novo”,是“anew”的拉丁文。美国政府在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报告中指出,该法所确认的这一标准是在法律适用和非正式的裁决中已经存在的标准。但是,美国检察总长的《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适用手册》(以下简称《适用手册》)则否认了这一点。《适用手册》认为不存在立法之前已经确立的标准,并主张这一标准仅仅适用于包含了一个需要司法重新审理的情形,以及其他的法律和法庭已经规定适用的情形。瑐瑨近些年来有些学者认为,《适用手册》中的观点很难说对《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一个消极的态度。因为它实际上是试图给行政权一定程度的松绑,而行政权已经在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战争”中失去太多。瑐瑩在“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诉沃尔普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标准也提出了他们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包括两点:(1)这一标准适用于当行政行为本质上是裁判行为和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程序不充分的情形。(2)这一标准适用于“确立相关事实以适用法律”的情形,即如果行政机关试图通过法院实施有关管制的要求,则这一管制规定应当接受重新审理标准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