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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上)

  

  3.实质证据标准之辨析。实质证据标准的审查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保持相当的尊重,是司法权与


  

  行政权分权的界线之所在,法院不是简单地依据证据的证明力来替代行政机关做出判断。具体而言,对于法律问题,法院有最终的判断权,对于行政机关的解释可以替代;而对于事实问题,法院只能进行监督,无权替代。从美国公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理性人标准来看,它实际上比明显的错误标准更加宽松,比《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第(6)项规定的“没有事实根据”标准更加严格。瑏瑥此外,实质证据标准绝对不能等同于所谓的优势证据标准。瑏瑦优势证据标准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事实判断所采取的内心确信的标准,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而实质证据标准主要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事实判断进行审查所采用的证明标准,体现为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简而言之,前者是行政官员自由心证的标准,后者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标准。而前者成立的事实,未必能够被后者所认同。


  

  (二)专断、反复无常标准


  

  1.专断、反复无常标准之源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第(1)项规定的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实际上有三个词:即专断、反复无常、滥用裁量权。在最原初的意义上,这三个词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在历史上,专断和反复无常这个词是结合在一起用来描写那些违宪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个人的自由或财产。瑏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这一标准含义的阐释主要体现在1971年的“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诉沃尔普案”瑏瑨之中。在这个所谓的美国第一个现代行政法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描绘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在该案中,法律禁止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为任何一条通过公共公园的高速路提供资金拨款,除非不存在任何可行而且更经济的利用该土地的替代办法。联邦最高法院将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的要求描述为“一种实质性的探寻”,“一种彻底的,探究式的深度审查,并且搜寻和仔细寻求事实”。瑏瑩在这种标准之下,法院必须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考虑了与其相关的因素,是否有明显的判断错误”。瑐瑠自此之后,相关考虑和明显错误成为这一标准最核心的内涵。不过,学者们的观点则在此基础上有一定扩展,还包含了不正当的目的、不遵守自己的先例和诺言,显失公平的严厉制裁和不合理的延迟等要求。专断、反复无常标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最初,它主要用以审查行政机关依非正式程序做出的决定,主要针对其中的事实判断;现在,这一标准也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选择是否合理。因此,法院通常把这一标准作为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瑐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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