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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上)

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上)


韩春晖


【摘要】美国行政诉讼中有三个证明标准:实质证据标准,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和重新审理标准,其选择适用遵循一种“二分法”的司法逻辑。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遇到混合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多样性等难题之后,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出现了汇合的发展趋势。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在于: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提供制度框架,并划定法官自由心证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防止法官混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别适用提供新的区分标准;有助于我国法官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一套可供参照的思维程式。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法律问题;事实判断
【全文】
  

  一、引言


  

  证明标准是指衡量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何种程度的准则和标尺。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一种证据制度如果没有一个证明标准,它就失去了个性,因而也失去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恰恰是这样一个没有“个性”的证据制度。因此,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必然成为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取得普遍共识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应当建构一个多元的、差别适用的证明标准体系。“多元”即意味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宽严不一的证明标准可供人民法院选择,“差别适用”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应依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来具体选择证明标准。


  

  诚若斯,则多元证明标准之间的选择适用是确保证明标准发挥实效的技术支持,是发现法律真实进而实现裁判正义的制度保障,是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难以回避的根本问题。笔者在此将致力于揭示美国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内涵的变迁,并探寻其三个证明标准之间的相互区别,梳理其不同情形下差别适用的具体方法,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的建构提供一种制度背景和知识来源。


  

  二、三标准: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美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非常复杂,其概念表述也存在许多差异。有的学者从美国行政诉讼判例出发来概括证明标准,一般将其总结为“可定案证据标准”和“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然而,美国现、当代大多数的公法学者更多的是立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其证明标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了美国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其功能在于用来确定行政机构行为、裁定和结论合法或不合法和是否撤销。该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在判决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当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行政行为表示的意义或者适用。法院应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1)专断、反复无常或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2)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者豁免;(3)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者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4)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5)适用本编第556条和第557条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行政机关的听证记录审理的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或者(6)没有事实的根据,已经达到必须由法院重新审理事实的程度。”美国公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文规定了美国行政诉讼的三个证明标准:即第(5)项为实质证据标准,第(1)项为专断、反复无常标准,第(6)项为重新审理标准。基于这些共识,笔者将依次阐明其要义。下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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