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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若干问题研究


戴玉忠


【摘要】《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修改;完善
【全文】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曾先后列入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正在积极进行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有望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定制度的修改完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试就其若干问题略陈管见。


  

  1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的必要性


  

  在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鉴定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程序制度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必要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


  

  1.1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明显滞后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基本内容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鉴定”一节中用3个条文(第88至第90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鉴定人、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鉴定异议的提出等内容。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两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关于精神病鉴定期间的规定,但并没有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制度予以全面的调整和补充。经过30多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诉讼观念的更新,已使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明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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