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审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已由消极裁判者转化为积极追诉者,所以诉讼的目的就是给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便成为必然的证据原则。审讯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取得其对所犯罪行的供认——即“口供”。当时的执法者认为,被告人最了解案件情况,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可靠最完整的证据,所以口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我国古代早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法律对口供的重视,促进了审问式诉讼的发展,也助长了刑讯逼供。我国的刑讯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刑讯便被广泛地用于实践当中,秦朝时,法律对刑讯已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至清末,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律均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合法的取证手段加以明确规定。欧洲国家在用审问式代替了神示判断之后,刑讯逼供也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手段。这在诉讼民主化方面无疑是一个倒退,但它确定了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所以说,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随着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审问式诉讼的公正性和非人道性日益引起公众的不满,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对专制的封建审问式诉讼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建立政权后,相继进行了包括废除刑讯逼供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确立了司法独立、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审分离、审判公正、辩护、陪审、平等对抗、直接言词审理等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并据此建构起现代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和制度。1641年6月25日,英国国会颁布法令废除了以拷打和秘密审讯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特设法院。我国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其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分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
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扬弃了封建的纠问式(审问式)诉讼,建立了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但在追诉犯罪,仍然折衷了控告式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与审问式诉讼的国家追诉。当今世界各国对刑事犯罪大多以国家追诉为主,以个人追诉为补充,美国和日本则完全是国家追诉垄断主义,并且在问案方法上仍以审问式为主,辅以现代高科技手段。因此,即使是在大力推行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及“毒树之果”理论的英美国家,刑讯逼供仍大量存在。
因此,刑讯逼供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和审讯式问案法的副产品。这个结论可以在自诉案件中得到印证:自诉案件因实行不告不理,原、被告地位、权利、义务完全平等,由自诉人而不是法院承担举证义务,法院对追究犯罪相对公诉案件比较消极,所以在自诉案件中绝少有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现
自欧洲各国17世纪相继废除和禁止刑讯逼供以来,已三个多世纪,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化和文明程度已达到相当的水准,然而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非人道的讯问方式仍像幽灵一样时隐时现,除却整个诉讼制度上的因素,它还是特定角色之间矛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