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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判决制度改革和路径选择

  

  (3)待判决案件与判例的事实或情节相反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判例便从相反的方向对定罪量刑发生影响。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适用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如果判例认定的案件事实(情节)重于待判决案件事实(情节),判例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待判决案件当然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宣告无罪;如果相反,判例认定的事实(情节)轻于待判决案件认定的事实(情节),判例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判决被告人有罪的,待判决案件当然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判决被告人有罪。另一种情形是适用于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某判例载:某甲欲杀某乙,使用爆炸手段将某乙的房屋炸毁,因某乙的房屋是单门独户,周围没有邻居,所以法院认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后来又发生一案件,某丙为达到杀害某丁的目的,以爆炸方式将某丁的房屋炸毁,因某丁的房屋同他人毗邻,爆炸造成周围几户的房屋受损和人员伤亡。根据判例所载明的原则,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不定爆炸罪,这里出现了相反的情形,爆炸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所以应定爆炸罪。


  

  2.刑法判例适用与刑法适用、刑事(审判)司法解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刑法的适用是最基本的刑事司法活动。在罪刑法定主义下,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排斥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和刑法判例的适用,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现行案件定罪的惟一,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刑法典和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绝对禁止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因此,刑法的适用是惟一的。然而,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因其绝对、机械、不合实际的缺憾已成历史烟云,代之而起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原则,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包含了对刑事司法解释的需求,为刑事司法解释的生存、发展和适用提供了空间。


  

  刑事(审判)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规范问题,进行阐明的活动或阐明结论。刑事司法解释的对象为刑法规定,但是刑事司法解释所解释的刑法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仅对有关定罪量刑的刑法规定进行解释。刑事(审判)司法解释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刑事(审判)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对全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各级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


  

  刑法判例,是由司法机关就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法官把案件事实同抽象的刑法条文结合起来形成的判决。不管人们承认与否,每一个刑事判决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而非法律在判决中的成像。就刑法判例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关系而言,二者同属适用解释的范畴,都是解释刑法的方法。但是二者性质不同,功能各异。具体讲,刑事司法解释是条文化的适用解释,主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共性问题,其使用的多为概括性词语,是连接罪刑的相对性和具体案件确定性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刑法判例属个案化的适用解释,主要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个性问题,其价值在于为现实案件的定罪处刑提供直观的实例标准,是具体化了的刑法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考察,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判例各有自己特定的适用价值和空间:凡刑法规范明确、具体,待判决案件可以“对号入座”的,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判例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和适用空间。如,1997年刑法239条规定的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条明确具体,所审判案件符合此种情形的,直接引用本条定罪处刑,根本没有必要去适用刑事司法解释和刑法判例。相反,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犯罪构成使用模糊词语,内涵不明确的,就需要法官去“找法”。如,1997年刑法68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为“重大立功”?“何为”“自首”?刑法条文本身不明确,就需“找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作出了明确界定[11](P206-208)。待判决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又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这一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判例适用的独有价值是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的模糊用词,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法定刑的相对不确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是“情节特别严重”,是处十年?十五年?还是无期徒刑?如何尽可能做到罪刑相适应,不因法官个人因素出入人罪?只有遵循先例——刑法判例,方为最佳选择。因此,刑法判例、刑事司法解释、刑法三者的适用相互补充,从三个层面对罪刑法定原则实施提供切实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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