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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判决制度改革和路径选择

  

  3.刑法判例的制作格式。


  

  刑法判例应当有统一的制作格式,一个规范的刑法判例,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刑法判例的名称。应统一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姓名,一案多被告人的,可全写也可略写,在被告人姓名后加“等”字)+×××(罪名,数罪的应全部写明)的判例。


  

  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称谓或者自诉人的身份事项及诉讼其他参与人的身份等事项。


  

  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


  

  (2)正文,即事实、理由、判决结果。是刑事判例的核心部分。


  

  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把犯罪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刑事判决的关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样式,应包括四个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判决的权威不在于判决结果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于论理的透彻和逻辑的不可抗拒。


  

  判决结果又称:“全文”,是判决的结论,是对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3)附论。是刑法判例创制过程中对判例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的意见,应当明确该判例对定罪量刑中哪些问题有指导作用,以方便判例的适用。


  

  最后,刑法判例,应当注明报送审查备案事宜,高级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4.刑法判例的创制与刑事判决制作。


  

  刑法判例来源于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因此,判决书制作的质量决定刑法判例的质量,决定我国刑法判例制度建构的基础。


  

  判决理由是判例的核心,是判例法的精髓所在。改革刑事判决书的制作的重点,是加强判决的说理,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认证方面,充分阐述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原因,特别是对控辩双方争议的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的认证,更应当说明采信的理据,不采信的原因,尤其对未采纳证据要作详细分析。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充分阐明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事实的法律解释过程,对判决合法性的法理意义和法律在判决中所追求的那种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旨趣给予充分的阐述。特别是在法律适用出现法条竞合、乃至冲突及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致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适用法律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正当解释,并赋予解释有力的法理学论证。要充分论证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等,关于在判决中是否列举合议庭不同判决意见,在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列举合议庭不同意见,有损判决的权威性。肯定说认为,判决权威性取决于公正性,列举不同意见不仅不会削弱判决权威性,而且更有利于司法公正。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一是让法官的所有意见公开,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二是有不同的意见就会有不同的论理,加强了判决说理的对抗性,有助于案件的公正。三是在判决中列举不同意见有先例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取这一作法,大陆法系的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列举不同意见。当然,判决结果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


  

  (一)刑法判例的适用。


  

  1.刑法判例适用的条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判例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一般而言,只有案件(整体或某个情节)相类似时,刑法判例才可以适用;但也不尽如此,刑法判例有时可以适用于两个不相类似的案件,从相反的角度去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1)待判决案件与判例的犯罪事实、情节相同或相似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该判例可能适用于定罪量刑问题的各个方面。但是,判例的价值主要在于解决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判例附论部分所载的法律原则(或标准)的适用。


  

  (2)待判决案件与判例的基本事实、情节相同或相似的适用。这是判例适用的最基本情形。因为就前后发生的两个案件来说,多数情形是部分相似的,完全吻合的两个案件毕竟是少见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这个或这些情节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又不好把握,便可以适用该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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