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判例的创制程序。
程序是创制刑法判例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刑法判例的创制,应当经过初选、审核、公布、汇编(编纂)程序。
(1)刑法判例的初选。刑法判例应当具有案件性质的典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判决理由的充分说理等特点。不是经法院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判决都可以成为刑法判例。我国设四级人民法院,95%以上的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我们的设想,目前只有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创制刑法判例权。因此,判例,除了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外,大量的需要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初选并逐级上报,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可供创制判例的判决来源。初选工作的质量关系刑法判例的质量,要使初选工作正确、及时、有效,必须建立健全能够担当重任的工作机构。根据现行体制,此项工作可由承担全国案例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办公室)负责,因为现行的案例选编工作,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有一套运行畅通的工作机制,稍作调整,就可保证判例初选工作正常运行。
(2)刑法判例的审核和确认。刑法判例的审核,是刑法判例创制的实体内容,应当包括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初选报送前的审核,高级人民法院创制刑法判例和向最高人民法院选送刑事判决的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创制刑法判例的审核。经过初选的判例,只有经过审核程序并获法定多数通过,方可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刑法判例。依据刑法判例的效力,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认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都有拘束力;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的刑事判例,对其所辖法院具有法律拘束力。为保证刑法判例审核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刑法判例的审核权,应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行使,不宜在审判委员会之外再设立判例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因为,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
(3)刑法判例的公布。刑法判例的公布是刑法判例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在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刊物上正式公布的判例才具有法的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专门刊物上予以公布;高级人民法院创制的判例,应当在其专门指定或创办的官方刊物上予以公布。
(4)刑法判例的汇编和编纂。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一年或半年)将本级法院公布的刑法判例进行汇编,便于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律师和诉讼当事人等查阅。刑法判例汇编一般应按年代顺序或者涉及问题的性质,作出有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刑法判例汇编不改编所汇编判例的内容,不创制新的判例。
刑法判例编纂是使刑法判例系统化的一种创制,不是创制具体刑法判例的必经程序。与刑法判例汇编不同,不限于对已有判例外部的加工,而是在重新审查全部现有刑法判例的基础上编纂,既要整理已有的判例,消除其中相互冲突,矛盾重叠的部分,又要补充一些新的判例,填补空白,加强判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一个从某些共同原则出发的、有内在关系的统一体。刑法判例的编纂应当定期进行,最高法院的刑法判例编纂每五年进行一次为宜。通高法院不仅对本院公布的判例,并且应当对高级法院公布的判例一并进行编纂,以保证刑法判例最大限度地合乎刑法规范的立法本义;高级法院对本院公布的刑法判例编纂每三年进行一次为宜。刑法判例编纂是一项重要的判例创制活动,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