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判决制度改革和路径选择
樊守禄
【摘要】从考察我国现行刑事判决制度存在弊端和成因入手,探讨革除我国刑事判决制度弊端的根本和现实可行的途径是建立我国刑法判例制度,并对创制和适用
刑法判例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刑事法;判决制度;改革途径
【全文】
刑事判决制度是刑事法律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进刑事判决制度改革,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维系刑事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基点,也是刑事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必然触及的层面。
本文试就我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判决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制度设计。
一、我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刑事判决制度的沿革。
我国现行的刑事判决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正文部分采用民国时期“主文——事实——理由”的倒三段论结构,但重视判决理由的阐述。新中国成立后,经过1952—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和后来学习苏联司法工作经验,判决书正文逐步演变为现在的“事实——理由——主文”的三段论式,且内容趋向简单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不提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也不讲了[1](P2)。
1979年,附着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当时主管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部干1980年6月颁发了包括刑事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制作参照。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文书制作规范化、统一化问题提到重要日程,并成立了专门机构开展工作,于1992年6月颁发了包括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样式》的出台,初步解决了诉讼文书制作格式的规范化、统一化问题,但刑事判决只写证据名称,不叙述具体内容,判决论理缺乏针对性、层次性、逻辑性和法理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1997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全国法院在大力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的同时,对刑事判决制作进行了大胆改革,并取得初步成效,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并下发执行,为我国刑事判决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努力。
研究我国现行刑事判决制度沿革,不能不涉及判例制度在当今中国的命运。刑事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从秦汉时期,到中华民国存在了几千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随着彻底砸烂国民党的旧法统,判例制度才从我国大陆刑事司法制度中销声匿迹。1962年3月22日,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要制定法律,还要编写案例”[2]。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选定了一批案例,报经中央政法小组批准,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比照执行,开创了新中国审判机关运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先河。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案例研究编写工作在刑法学界和审判实务部门逐步升温,1982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刑事案例分析》(内部发行),共收集了120个案例,涉及刑法总则犯罪、刑罚具体适用,分则八章有关定罪量刑中的疑难案例。198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全国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编写了《刑事犯罪案例选编》(三本),以机密文件下发,提供实例参考。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官方刊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版,每期都选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199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开始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林准为该书撰写的《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业务建设》一文中指出,“世界许多国家都编辑出版案例,我国司法机关也一直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并且利用案例作为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我们国家的这种案例,虽然不像实行判例法的国家那样,可以是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直接依据,但它对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还是有启发和参考作用的”,“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案例可以作为司法解释工作的参考,成为制定法律的源泉,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离不开社会实际,而案例正是社会实际生活中一部分矛盾冲突的集中的典型的反映,突出地表现了社会实际对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新要求”[3]。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司法当局对案例作用的最权威阐述。不仅如此,人民法院案例选编从此纳入了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日常的审判业务综合工作,从机构、人员配备到每年应完成选报的最低篇数、报送方式等都有硬性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案例选编的质量和对审判指导的有效性。《人民法院案例选》至今已连续出版九年。1999年1月,作为专司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开始编辑出版《刑事审判参考》,专门为全国法院刑事审判提供新类型或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定罪处刑范例。与此同时,从90年代初,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司法中应有地位、作用开展了持续的理论研讨和争鸣。认为我国应当恢复和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的观点已被绝大多数学者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