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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八)判决后对赔偿令的调整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所增加的第3664条(o)列举了赔偿令能够被撤销或修改的方式;根据《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5条的规定,赔偿令可能被修正;根据《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第3742条的规定,赔偿令也可能因直接上诉而被推翻或修改;第3664条(d)(5)规定,赔偿令也可能因发现新的损失而被修改;第3664条(k)规定,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变化会导致赔偿令的调整;第3665条和第3614条规定,被告人如果违反缓刑的规定或者未能支付赔偿,可能会被重新判决。


  

  (九)赔偿令的执行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被告人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支付损害赔偿或分期支付,但最后的支付不能迟于缓刑的期满之日、被告从监狱被释放后五年内,或在其它案件中量刑后的五年之内。[58]《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确定赔偿令的有效执行期限应分两种情况:如果赔偿令是作为判决的独立内容,根据第3613条(b)的规定,支付罚金或者赔偿的责任期限为20年(不包括监禁期限),或者直到被告人死亡。如果赔偿令只是监管的条件,赔偿令的有效期与监管期限相同,如果监管期限结束、终止,或者在不判处监管释放的情况下撤回监管,那么赔偿令也终止。[59]


  

  第3664条(f)(2)规定,法院在确定支付方式时,需要考虑:(A)被告人的经济来源和其他资产,包括这些资产是否被共同控制;(B)被告人的预计所得或其他收入;(C)包括对受赡养人的义务在内的被告人的经济义务。如前所述,法院能够处置被告人控制或使用的资源,即使该资源不在被告人名下。


  

  在被告人从监管中被释放的情况下,缓刑官重新评价在判决时确定的支付日程的适当性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判决时没有设定赔偿日程,在第二、三、五巡回法院,缓刑官可以要求法院设定赔偿日程,另一方面,缓刑官也能够评估被告人的支付能力并据此监督被告人赔偿。在监管全过程中,确定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使法院已经设定了赔偿日程,为了与被告人已经改变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也需要对赔偿日程作适时调整。


  

  法院为了执行财产刑,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方式。诸如发布禁令、设定抵押、扣押债权、出售被告人财产等。在有些情况下,不监禁被告人而使其有条件从事工作是最有利于被害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


  

  U.S.v.Juron案表明了法院执行赔偿令的特殊步骤。在该案中,被告人被宣告犯有共谋、滥用银行资金以及邮政欺诈罪,六个被告人被判处全额赔偿。被告人被释放之后,只支付了少量的赔偿金,政府就提起了一个动议要求确定支付日程。在听证会上,法官认为,“按照目前的赔偿速度,被告人可能等到下世纪中期才能完成赔偿责任。”法院也认为被告人有足够的可资利用的资源,但是却不尽力履行赔偿责任。一个被告人已经将他的房产转移给他的妻子,但是法院认为该房产仍是被告人可资利用的有价资产,因为被告人可以不付租金而在该房产内居住。因此法院要求被告人提交其房产的市值估价以便计算他的经济资源。法院还命令被告人将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费赔偿给被害人,清算其所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根据被告人的资产状况,法院将每个月的赔偿额增加了2774美元。最后,法院命令缓刑官调查被告人的花费是否超出了其收入,如果结果是肯定的,法院就可以表明被告人仍然有更多的外部资源可用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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