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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基于法律规定的可赔偿项目的确定性,上诉法院可以拒绝签发赔偿痛苦与创伤的命令。[33]例如,在美国诉哈斯基案(U.S.v.Husky)中,第十一巡回法院拒绝签发给强奸犯罪的被害人50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令,因为这主要是用于补偿她精神上的痛苦。[34]这样的判决结果导致希望恢复其精神上痛苦和创伤的被害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加害者。[35]这对那些被迫进入民事法庭的被害人可能是不利的,因为民事法庭对不可捉摸的、不容易估量的损害的补偿决定要确保在一个对抗式的程序中做出,该程序保障民事被告有一系列刑事被告人在量刑阶段并不享有的诉讼权利。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没有改变《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所确定的赔偿的范围和项目。[36]不过,在被害人不确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引进了社区损害赔偿的概念,它是建立在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损害”(publicharm)数额基础上的。[37]“公共损害”是由量刑法庭根据美国量刑委员会颁布的指导原则决定的。[38]按照《强制被害人赔偿法》,65%的社区损害赔偿令是支付给犯罪发生的州中执行犯罪被害人援助的实体,其它35%是给接受联邦药物滥用基金的州实体。[39]


  

  (六)损害赔偿的数额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和《强制被害人赔偿法》都将证明被害人可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责任赋予政府,并要求它必须建立在优势证据的基础上。[40]政府将被害人遭受损害的意见写入判决前的案卷并对被害人的损害作出评估。[41]如果精确的数额难以确定,法庭被授权达成一个数额,“根据对被害人公平的原则确定其中的不确定部分。”[42]如果按照《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43]或《强制被害人赔偿法》[44]计算损害数额,量刑法庭要减去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被盗财产的价值和在量刑前被告人给被害人的任何一件礼物,因为礼物“很明显将产生至少是审判前补偿的结果”,而被告人给礼物的动机被认为是不相关的。[45]


  

  (七)确定损害赔偿令数额的影响因素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要求量刑法庭在决定损害赔偿时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法庭在决定是否签发损害赔偿令……以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来源、被告人经济需要以及获取收入的能力和其它法庭认为适当的因素。”[46]被告人经济状况的举证责任属于被告人。[47]虽然法律明确要求在损害赔偿的决定上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但并不表示从这些考虑就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法庭还必须考虑以何种方式为贫穷的被告人签发损害赔偿令,以及如果被告人可能根本不能支付,那么是否要签发损害赔偿令这样的问题。


  

  法庭通常认为仅仅是贫穷并不能阻碍签发损害赔偿令。[48]相反,他们相信存在这种可能性,即被告人很可能将来变成有能力偿清债务的人。[49]第三巡回法院指出,法院不能将损害赔偿令建立在被告人将来某个时候可能会获得资金这样仅有的机会上,但是他们可以相信被告人将来可能存在收入来源,像继承近亲属的财产或被告人计划撰写的、可能成为畅销书的故事书的收益,如果这样做“可以实现”的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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