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害人”的定义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授权法庭命令被告人向“任何被害人”[10]进行损害赔偿,但没有提供这个词的定义。由于缺乏可理解的被害人定义,法庭需要决定谁有资格取得损害赔偿。他们宽泛地解释这个词:命令损害赔偿是为那些直接受害于被告人行为的人体[11]和非人体[12]的利益;也可以命令被告人向补偿过直接被害人的保险公司[13]和政府机构[14]进行损害赔偿。
1990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增加了一款被害人的定义,是指犯罪活动的计划、阴谋或模式的犯罪行为对象。对这些犯罪来说,被害人是在犯罪计划、阴谋或犯罪形态行为中直接受害的任何一个人。[15]《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则包含了一个更详细的被害人的定义:“被害人”是直接或近似直接受害于某犯罪行为的人,而该犯罪行为可以被命令赔偿;犯罪行为的计划、阴谋或犯罪形态行为的被害人的定义保持不变。[16]《强制被害人赔偿法》还引进了一种新的被害人:毒品犯罪不特定的被害人。[17]不特定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命令被告进行“社区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补偿。
应当指出,根据《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8]和《强制被害人赔偿法》[19]的有关规定,不希望从罪犯那里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向其他个人或组织做出。此外,《强制被害人赔偿法》明确指出不希望这样做的被害人不需要参与损害赔偿令的任何阶段,并可以将从损害赔偿中所得的任何利益分配给犯罪被害人基金使用。[20]
(三)损害赔偿的强制性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鼓励(但不强迫)损害赔偿令。[21]它清楚表明,如果法院认为根据本法制作赔偿令所导致的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以及审判程序的拖延超出了赔偿被害人的需求,法院可以拒绝制作赔偿令。[22]按照量刑指南,这是法院决定不命令损害赔偿仅有的正当理由。[23]无论如何,如果法庭没有命令或只命令部分损害赔偿,那么这样做的原因就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陈述。[24]
《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引起的最显著的变化,可能是现在对特定的犯罪强迫做出损害赔偿令,[25]即暴力犯罪[26],财产犯罪和产品缺陷的犯罪。损害赔偿令对这三类犯罪之外的犯罪而言不是强迫的。[27]并且,如果法庭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发现下列情况,对财产犯罪的强制赔偿也存在着例外,即:可以确认的犯罪人数量巨大,使得赔偿不可行;或者确定与引起受害人损失的原因或者数量有关的复杂事项将使判决程序复杂或者造成拖延,以至于判决程序的负担超出了赔偿任何人的需求。
(四)损害赔偿的类型
通常,损害赔偿令要求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且在将来很可能继续支付。[28]此外,《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还授权可以用返还财产的形式来进行损害赔偿。[29]如果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社区同意,还可以用服务的形式赔偿。[30]这也得到了《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的肯定。[31]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加害人向确定的被害人赔偿因犯罪行为付出的代价,包括被损坏、丢失或毁坏的财产的价值,医疗费和误工费,以及参与犯罪行为的调查或起诉的相关费用。如果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还要赔偿丧葬费以及与丧葬有关的费用。[32]该法没有规定痛苦与创伤(painandsuffering)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