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美国联邦赔偿令的历史发展


  

  在1925年《联邦缓刑法》(FederalProbationAct(FPA))中,赔偿只能作为监管的条件。1982年《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VictimWitnessProtectionAct(VWPA)—18U.S.C.§§3579,3580)将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法院在裁量赔偿时必须在损害与被告人的支付能力之间作出平衡。1984年《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ReformAct)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重新编排人美国法典第18编中的第3663条和3664条,并再次确认赔偿作为判决中的独立内容。1990年Hugheyv.U.S.案确立了只对被宣告有罪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原则。Hughey案之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作了如下修改:(1)对作为犯罪构成要素的阴谋、共谋行为以及犯罪形态行为进行赔偿;(2)在任何案件中,各方能够协商赔偿的范围;(3)各方能够协商对犯罪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赔偿。1992年《帮助儿童复原强制赔偿法》(MandatoryrestitutionforChildSupportRecoveryAct(CSRA)—18U.S.C.§228)对第18编规定的诸如性虐待、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家庭暴力以及电话推销等特定行为规定强制进行赔偿,并修正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将被害人因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关的收入损失、交通费、儿童看护费和其他费用都纳入赔偿的范围。1996年通过的《强制被害人赔偿法》(MandatoryVictimsRestitutionAct(MVRA))修改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的部分内容,将对特定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列为强制的义务,扩大了被害人的范围,确定了全额赔偿的原则,并强化了判决和执行程序。它是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AntiterrorismandEffectiveDeathPenaltyAct)的一部分,该法案适用于1996年4月24日或其后被定罪的所有被告人。1998年通过的《赖账父母法》(DeadbeatParentsActof1998)修改了《帮助儿童复原强制赔偿法》,确认了源于正当的抚养义务而进行赔偿的强制性。


  

  二、美国联邦法律中有关刑事赔偿令的具体规定


  

  美国联邦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是《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以及《强制被害人保护法》,[5]后者对前者作了一些变化和更新,强化了赔偿特定案件被害人的保障机制。


  

  (一)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美国的赔偿令虽然有以“刑民合一”的制度设计尽快满足被害人赔偿需求的目的,但是由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以及《强制被害人赔偿法》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赔偿令的适用范围还需作出区分。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授权量刑法庭,命令所列举的特定犯罪的被告人向他们的被害人进行损害赔偿。[6]20世纪90年代初,它还授权法庭按照当事人在辩诉交易中同意的范围命令损害赔偿,而不管犯罪的性质。[7]《强制被害人赔偿法》稍微扩展了损害赔偿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中列举的所有犯罪,还有一小部分在此之外的毒品犯罪。[8]与过去一样,可以在辩诉交易的基础上命令损害赔偿。[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