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吴江;张旭辉
【摘要】各国刑事损害赔偿模式大致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多元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多元模式为代表。对比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刑事赔偿令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美国联邦有关法律对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的强制性、赔偿范围、损害赔偿令数额的确定及执行等事项作了详细规定,有关司法判决丰富了立法内容。从启动程序、举证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看,刑事赔偿令相较于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更方便、快捷、直接的特点,更能满足被害人的需求,值得借鉴。
【关键词】刑事损害赔偿;刑事赔偿令;被害人
【全文】
刑事损害赔偿的性质界定是一个令学界困扰的问题。“刑法学家将赔偿问题转给民法学家去研究,但民法专家反过来也会使它被人忘却,因为他们认为它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的问题。”[1]纵观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学界观点,有些国家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刑罚的一种;有些学者主张应当以损害赔偿完全取代刑罚[2],或者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发展成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3];还有些国家将损害赔偿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或引起刑罚执行变更的因素。
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赔偿令方式。即法院通过赔偿令直接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归还财物、退还金钱或者提供服务,作为刑罚的一部分。直接判处加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古代非常流行的刑事判决方式,但在国家为主导的刑事司法建立之后逐步消失,现在在英美国家以“赔偿令”的方式得以传承和复兴。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就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合并审理,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我国也实行这种方式。
3.独立民事诉讼的方式。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提出赔偿要求,而是向民事法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管是在实行“赔偿令”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大陆法系国家,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方式都是加害人保有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在法国,被害人甚至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
4.刑事和解的方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古老而又重焕生机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都以不同的形式对正统的刑事司法体系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无论哪种赔偿方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它们各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在一个国家中,不可能由某种赔偿方式处于垄断地位,而是各种方式相互配合。从总体上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刑事赔偿令+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的多元模式,共同打造了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权利保护体系。[4]前述两种组合方式的后两项:独立的民事诉讼+刑事和解都是相同的,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刑事赔偿令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本文拟介绍美国刑事赔偿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期对我国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实务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