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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学

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学


付玉明


【摘要】真理与方法是一切学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一切学科最终的归宿。具体到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之中,方法的作用仍然举足轻重,方法论立场决定具体的解释观,进而影响到具体的解释结论。在诠释学的语境之下,刑法解释学有两项应对选择,一是创生“刑法诠释学”的概念理论,二是在语词不变的情况下扩充“刑法解释学”的概念内涵,即在现有的解释学机制下,吸纳法律诠释学理论的合理因素,扩大原有刑法解释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关键词】诠释学;前理解;刑法刑法诠释学
【全文】
  

  法律解释的实践与人类法律活动的历史同样久远,法律解释自始即是人类法律活动的一部分。{1}88实际上,在中世纪甚至更早时期的注释法学曾经构成了当代诠释学理论发展的最早源头。但是,法律解释区别于人文和神学的传统,成为一门独立而专业的学科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刑法解释学,或者准确地说是注释刑法学,是早期诠释学构成中的重要内容[1],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刑法学与诠释学的关系并不复杂,是一种平面的对应关系,也即两者都停留在方法论的阶段发生互动,只是研究的领域不同而已;但是在诠释学发生几次理论转向之后,尤其是哲学诠释学的勃兴以致法律诠释学的出现之后,刑法解释学与诠释学的关系变得复杂起来,诠释学已经超脱了方法论的阶段实现了本体论的转向,创造了解释学研究的新领域和新境界,那么现有的刑法解释学理论对此是否应有所回应以及如何回应,正是本文所要面对的难题。


  

  一、概念辨析与意义阐释


  

  诠释学既是一门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又可说是一门新的边缘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它为人文科学各学科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途径和天地。诠释学理论最初在西方发展起来,到上世纪60年代由伽达默尔正式创立现代意义上的哲学诠释学,这一理论一自问世就在西方学术界产生巨大的反响,并成为20世纪的显学。{2}111到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学界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开始有学者翻译引进诠释学的理论学说,随后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人文社科分支学科也行动起来研究诠释学,一时蔚为壮观。但是从整体上看,中国学界的研究还明显不足,存在着功利主义的实用作法,表现为研究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研究领域分散、研究方法混乱,各个分支学科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各自按照本学科的建设意愿各说各话,断章取义,缺乏系统化的梳理,致使研究不能深入下去。


  

  在此仅举一例为证。我们知道,人文学科的研究大都以文本为中心,以文字始由文字终。但在关于“诠释”与“解释”有关问题的词汇使用上,国内学界存在着极为混乱的现象,仅在法学研究中以笔者之有限所见,就存在着“诠释学、阐释学、哲学诠释学、哲学解释学、法律解释学、法律诠释学、诠释学法学”用词,不一而足[2]。这些词汇都是围绕着解释的主题,间或出现,有人这样使用,有人那样使用,有时意义似乎一样,不影响阅读;有时意思似乎又不一样,难以理解,但大都模模糊糊地接受了。


  

  我们认为,语词有独立的意思指向,词与词之间具有内容表达的界限,尤其是理论研究中的专业术语,更是包含了专业领域内的固定意思,具有概括和区分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刑法解释学的有关问题,对以上语词进行基本的界定和概念比较,确立其在刑法中的基本使用规范。具体到本文前文所说的诠释学、阐释学或者解释学,其实都是相对应同一个英文单词“hermeneutics”而言,之所以称谓不同,在最初是因为翻译者的不同而导致了混乱[3]。但是在汉语之语境下,仔细咀嚼品味三个汉语词汇的表达方式,其具体的内容意指似乎还是略有不同,需要做出具体区分。


  

  (一)语义上的分析


  

  我们知道,专业术语是在专业领域内使用并具有固定且确切意思的词汇,因此对以上词汇的分析需要在固定的语境之下。本文的分析语境是在诠释学的领域之内,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以上词语。


  

  首先,不难理解的两个词汇是诠释和解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标注,诠释意指“说明,解释”。解释意指:“(1)分析阐明;(2)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3}97实际上,“解释”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都常用的词汇,含义一目了然、昭然若揭,其意指在日常过生活中与学术研究中意思相同,不必做过多说明。但是“诠释”则属于专业术语,日常生活中不太常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标注,其意指为“说明,解释”,含义范围明显比“解释”宽泛。实际上也是这样,在学术研究中,诠释泛指关于理解和解释问题的一切方法,诠释学则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艺术的学问。{4}


  

  其次,在诠释和解释领域所建立的学科,自然就是诠释学和解释学。解释学包括所有关于分析阐明的学问,而诠释学则包括了所有关于解释学的内容,范围比解释学要大,但由于两者的语义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重叠,所以也经常在一定意义上互相替代使用而不会导致误解。当然,这一定范围是指两者的交叉范围,如果在交叉范围之外,则不能混同使用,必须分开表达。


  

  再次,如果学科发展进一步分化,专业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根据语词构造的方法,就会出现下一级词汇,比如法律解释学、法律诠释学。以此类推,就出现哲学解释学、哲学诠释学、刑法解释学和诠释学法学等词汇。但是这些概念是否具有存在必要以及相关概念的意义构成则需要研究。如果从词义构成的角度分析,“诠释学”和“解释学”是第一等级的区位概念,内容范围最广;“法律解释学”、“法律诠释学”、“哲学解释学”、“哲学诠释学”则同处于第二等级的区位概念,内容范围稍窄,但特指性较强;而“刑法解释学”、“民法解释学”则处于更下区位的概念,内容意指相对而言更窄,但特指性更强。做这样的区分,意义在于明确语词的概念属性,方便理清语词比较时的对应关系。


  

  最后,仅从语义的分析上还不能完全辨清词义和适用方法,需要结合语词的内容和具体的语境进行判断。在本文的立场上,法律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和民法解释学等词汇尽管是专有名词,但在法学的领域内已经常识化了,不需要过多的解释;诠释学、哲学诠释学、法律诠释学等词汇笔者已另行撰文《诠释学的谱系考察》进行专门论述;这里需要重点阐明的是刑法解释学、法律解释学、哲学诠释学以及法律诠释学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已经属于意义的探寻问题,需要从语词的表达内容和使用方式上进行解析。


  

  (二)相关概念的历史渊源与内容比较


  

  通过对诠释学理论发展的历史考察和谱系分析,我们知道,诠释学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革命性的转变,一是从古典诠释学到一般诠释学的转变,二是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的转变。当代法国著名诠释学家保罗·利科曾指出:“如果说从古典诠释学向一般诠释学的转变是文献考据问题从属于基本方法论,是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那么,从一般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的转向是方法论问题从属于基本本体论问题,则是第二次哥白尼式的革命。”{5}298我们在这两次转变的不同阶段中,去分析刑法解释学与哲学诠释学、法律诠释学以及法律解释学的互动关系,更能够得到清晰有益的结论。直观的展示请参考图一[4]。笔者创生了“刑法诠释学”一词,并在诠释学的谱系中为其设定了相应的位阶、概念及适用模式,具体内容将在第五部分展开。为直观起见,先在图例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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