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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情况的实证分析

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情况的实证分析


王永法;曹大波


【摘要】在审查批准逮捕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灵活处理案件的动机,将没有法律依据的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作为一种隐形的程序运用,其结果是造成了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程序倒流,对不批准逮捕制度造成了直接的冲击,扰乱了正常的刑事诉讼进程,妨碍了检察监督的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只有废止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才能圆满完成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刑事诉讼任务。
【关键词】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隐形程序;程序倒流
【全文】
  

  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实践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又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意见,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从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来看,一方面缓和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因是否逮捕造成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却对不批准逮捕制度造成了直接的冲击。近几年,蚌埠市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了具体办案人员在执法观念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蚌埠市检察院从2010年4月起,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对近三年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撤回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采取各单位自查与市院逐件复查的方式,保证了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并通过与具体办案人员座谈,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奠定了坚实的实证基础。


  

  一、近三年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蚌埠市公安机关共提请批准逮捕5899人,撤回提请逮捕意见186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人数占提请批准逮捕人数的3.2%;同期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132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人数是不(予)批准逮捕人数的141%。在撤回方式上,检察机关建议撤回52人,占撤回人数的28%,公安机关主动撤回134人,占撤回人数的72%。在撤回时间上,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又撤回的165人,其中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第1至3日撤回19人,占刑事拘留后撤回人数12%,在审查批捕的第4至6日撤回64人,占刑事拘留后撤回人数的39%,在审查批捕的第?日撤回82人,占刑事拘留后撤回人数的49%,并且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0日后又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第7日撤回的22人,占刑事拘留后撤回人数的13%,无当日提请批准逮捕当日撤回的情形。此外,公安机关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或者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又撤回的21人,其中3人是在提请批准逮捕的第16天撤回。在撤回的原因方面,因证据不足撤回的95人,因在审查批捕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撤回的40人,因不构成犯罪撤回的10人,因超过追诉时效撤回的2人,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的20人,因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不适于羁押撤回的6人,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撤回的12人,因无案件管辖权撤回的1人。在这些撤回的案件中,除2件未经过检察机关办案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外,其余均经过实质性的审查,制作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至今未决的49人,直接移送起诉的63人,撤销案件的66人,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18人,移送外地公安机关办理的1人。在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后,除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18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掌握处理情况外,公安机关仅主动告知处理情况的20人,未告知处理情况的148人,占撤回人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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