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人体器官犯罪
莫洪宪;杨文博
【摘要】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害了我国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第
三十七条规定,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准确理解和把握该项内容的立法精神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政策导向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关于人体器官的犯罪,对医事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项新的罪名: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该罪名增加于故意伤害罪之后,以单独罪名的形式出现。以往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通常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处罚较轻,与贩卖器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二是其他两款的规定分别附属于两个法条,即故意伤害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这反映了国家打击人体器官犯罪,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刑事政策导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刑事政策导向十分清晰,主要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