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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冲击:新媒体技术条件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法律建构

  

  第一,网民在参与舆情发展方面的能力和程度都大大提高。网民不再须以专业媒体为中介而只能事后参与,而是通过发表评论、报道事实的方式,表达持续的关注,直接推动舆情的发展。这就使通过管控专业媒体等传播主体,从而实现舆情干预目标等措施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了。


  

  第二,微博的“广场效应”,令舆情的强度和社会政治压力都大大提高。“民意滔滔”成为一种舆情常态,公众的“在场感”使相关事件的公共性、社会政治效果都被强化。并形成了所谓“围观改变中国”的舆情政治态势。这使相关政府部门所承受的舆论压力显著增强,加大了其应对和管理舆情的难度与风险。


  

  第三,作为“自媒体”的微博,其扁平的传播结构与庞大的用户数量,使得既有的对传播渠道的管控变得更加困难。只有当信息一开始就含有“敏感词”时,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筛选、研判和过滤。但是,通常的舆情事件与这类敏感词的交叉范围较小。此外,网民已经创造了“火星文”等等“网络会意文字“来有效地规避电子把关技术。对此,人工审查处理的方式虽然可以提高对信息实质意涵与倾向性的研判效果,可这样做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而且面对每天的海量信息,往往会有漏网之鱼。第四,培育网络意见领袖等舆论引导制度在微博中缺乏施展空间。微博中“公共节点”为数众多。众声喧哗,一两个“专家型”意见领袖难以发挥可观的舆情影响力。此外,因为微博同时具有社交工具的功能,所以一个匿名的微博用户难以取得其他用户的信任。其发布的信息,由于微博的快速更新很容易被忽视。即使实名,通常源自熟人或公众人物的信息,才会受到用户的首先关注。除非信息被注意到并得到用户的认可,陌生人的信息难以被转发。这就使“网民型”意见领袖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微博中潜在的意见领袖是具有较大传播面的各类公众人物,但是将他们培育为政府的网络意见领袖则存在巨大的困难。第五,微博迅速引爆舆情的效果,使得重大舆情的形成与发展,往往是极短时间以内的事。前案的舆情引爆在事件发生的当天就完成了从微博到纸面媒体再到电视的传播过程,这使得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的工作空间受到了严重挤压。往往来不及做出预警,舆情就已经发生了难以预料的扩散效果。小结某种程度上说,“微博革命”部分瘫痪了既有的舆情管理制度。所以,舆情管理的工作思路与制度形态都需要加以适应性的调整和发展。同时,借助这一制度重整的契机,法治化的水平也应提高。从而以制度化的形式增强舆情管理的效能,并保证政府舆情管理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制度有效性的追求与法治化建设应当“齐头并进”,而不是“一条腿走路”。


  

  四、 舆情管理制度的再法律化


  

  (一)创新管理理念:从对传播的管理到对议题的处置舆情干预和管制是既有舆情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媒体引发的舆情事件,该制度依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微博舆情,有效管理传播主体与传播渠道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了。微博对舆情生态的革命性影响,令舆情管理的理念必须调整创新。对干预与管制的效果,只能寄予有限的希望。毕竟,微博具有将众多用户迅速拉进同一个正在发酵的舆情事件的能力,形成一种“全民围观”的态势。此时,不论是事先的预警研判,还是事中对传播的管理都已经来不及了。一起个案或许能为创新管理理念提供启示。不久前发生的“洛阳性奴案记者被指泄露国家机密”一事中,该记者借助微博,将自己被政府工作人员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盘问以及可能被“带走”的情况即时公布出来,恳请网友“围观”、“解救”。之后,该微博迅速被广大网民转载和评论,从而引发了舆情热点。但仅仅7个小时后,洛阳市公安局就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表示洛阳警方将为该记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人身安全保护,如果其需要帮助请拨打警方提供的电话。也可以向警方提供自己的电话,警方将主动与当事记者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为您服务”。[37]洛阳警方的表示,说明了自己并没有拘押记者的意图,并且还将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这就在根本上消解了舆情议题。所以,必须放弃在理念上倚重传播管控的思想,向着及时妥善处置舆情议题,从而在根本上缓解公众焦虑、化解舆情风险的思路上转变。同时该案也说明,微博也可以成为政府妥善应对微博舆情的重要手段。


  

  (二)舆情监测与引导需“正定名分”,制定《舆情应对办法》网络舆情管理,涉及软硬两种手段的运用。舆情监控与引导,是政府为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公共政策,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范围,借助国家资源,搜集分析舆情,再通过发布具有倾向性、回应性的信息,引导公众自愿对有关舆情问题采纳政府希望的态度与认识,自愿避免做出过激行为,从而实现通过社会管理保持社会稳定的公共目标。它主要是一个以事实和道理影响并说服公众的过程。笔者认为这属于广义的“行政指导”行为。[38]因为相关监测与引导活动都借助了国家资源,又以国家政策为根据,所以,行政法不可能对舆论管理制度视而不见。即使“监控和引导”本身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对相对人施加权利义务,政府的任何活动也不可能完全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法治必然对其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但该要求应当不同于对“硬权力”的规范。首先,政府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误导、不欺骗,本着善意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行网路舆情监控和引导制度。在舆情搜集与监测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公民的隐私权。而舆情引导,作为政府行为,如无特殊必要,就应当坚持公开原则。所以,“网民型”意见领袖在执行政府引导舆论的工作任务时就应当公布,而不是回避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此外,如果恶意误导,发生严重后果的,相应的舆情应对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引咎辞职等行政法律责任。其次,理顺舆情工作组织体制,明确有关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责任和工作程序,令“软权力”的行使制度化。微博的出现,要求提高政府有效管理舆情的能力,而工作体制的科学化、理性化则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其中,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又是科学化和理性化的重要体显。所以,新媒体技术越是具有挑战性,相关制度就应越是科学化、理性化和法制化。但长期以来,有关工作体制还不够规范。比如,执政党的宣传部门使用国家行政资源对舆情信息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并直接负责部分舆情信息工作。这就有“党政不分”问题的存在。此外,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在舆情管理方面各自为战,缺乏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一方面没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舆情管理能力,一方面机构设置与工作的重复也浪费了行政资源。因而,政府有必要从法制化的层面做出更多的制度建构努力。笔者以为,有必要制定政府规章层级的《舆情应对办法》,把舆情监测与引导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完全从执政党体系内剥离出来,在行政组织法上明确专门工作机构的地位与职责;统合有关政府部门已有的舆情工作机构,统一规定舆情监测、引导、应对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和程序,提高相关工作的法制化水平。此外,由于网络舆情的引爆点多是腐败、社会公平等几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因而也可考虑针对不同的舆情类型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工作预案。[39] 在措施上,应当以沟通对话,主动公开,解决问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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