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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冲击:新媒体技术条件下网络舆情管理制度的法律建构

  

  1.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制度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将提出“建立和完善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十七届四中全会会议决议中更是提出要“注重分析网络舆情”。目前,在中央一级,中央宣传部下设舆情信息局,主要由它负责实施有关工作。其职责包括网上搜集、分析舆情信息,形成舆情报告,以供领导人决策参考。一些政府部门也内设有专门的舆情工作机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设网络工作办公室,承担了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测工作。[14]另外,某些政府事业单位也参与了部分工作。比如,人民日报社主管、人民网下设的“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舆情监测室”负责编制《网络舆情》,分别以内参刊物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出版,作为政府系统的内参,供司局级以上领导参阅。[15] 地方一级基本上是对中央一级监测体制的复制,但在细节上也有所调整,呈现出一定的多样性。[16]但也有某些地方舆情监测工作缺乏专门的队伍,存在组织缺位的情况。[17] 完成舆情监测分析需要人工操作,同时相关的信息处理技术也可以提高工作的成效。通过借助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舆情信息智能检索、数据挖掘等技术,可以逐步实现舆情信息采集与处理的自动化。[18]目前,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可实现对网页信息的自动抓取采集,对热点话题进行识别、分类,并实现对后期数据的存档、查找、挖掘等自动综合处理,并具备了舆情报警功能。[19]当然,信息技术也须与人工研判、编制舆情分析报告相结合,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舆情。相关的技术手段已经在一些党委宣传部门的网络舆情监测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20]此外,人工筛选、研判舆情信息也有一套专业的技术流程与方法。[21]


  

  2.网络舆情引导制度其指导理念是,舆论的场域自然呈现出一种你争我夺的对抗态势。要保持舆情的可控性,政府自身的主动出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的制度包括构建自己的主流网络平台,主动设置舆情议题、组织发布新闻报道评论,吸引更多的受众。限制媒体对某些舆情议题的报道评论。这得益于现行法律制度下凡是有采编报道权的媒体都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而其主管部门须执行宣传部门的舆论导向安排,故可以合法地把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要求传递到自己主管的媒体单位上。这可类比于行政组织的内部程序。培育网络意见领袖,既包括以“在线访谈”等形式为手段的“专家型”意见领袖,也包括以共同参与等形式为手段的“网民型”意见领袖。[22]完善的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新闻发布已经走上了网络平台,许多政府部门都开设了自己的微博。通过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社会风险的舆情问题,与公众展开互动,化解公众的对抗情绪,避免在舆情处置过程中的被动局面。舆情引导是一项通过参与公共讨论而使自身意见、观点获得广泛影响力的过程。因而,必然对与公众展开对话的技术有所要求。只有掌握了有关的技术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对话效果。这包括说服技术,即要使被劝说者接受传播的信息;暗示技术,即用含蓄、间接的手段方法对群体的心理与情绪施加影响;团体规范技术,即通过个人所在网络社群内部的规范机制来影响与约束成员的言行。[23]


  

  3.网络舆情干预和管制制度这里包括两部分,并以行政强制性权力为后盾。一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的一般性管制。因为舆情本身也是网络信息的一种。任何具体的网络信息都可能助长某些舆情态势的激烈化。比如,某些煽动犯罪的网络违法信息就很可能促成线下行为的发生。所以,对网络舆情的有效管理必然牵涉到对网络内容的一般性管制。这主要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政法规)规定的九类法定违法信息的管制。比如未成年人色情等违法信息一直是世界各国网络内容管制的主要对象。[24]政府对它们的管制理由并不基于对舆情管理的需要。但也有某些违法信息类别的产生可能与舆情管理的需要有关。比如“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样的违法信息定义过于宽泛,并使某些涉及政府腐败、突发公共事件的舆情存在被行政机关解释为包含违法信息的可能。这就使行政机关可以管制违法信息之名实行某些舆情干预,而在实质上不同于对一般性违法信息的管制。此外,网络内容管制也是政府对行业自律准则的要求。通过社会组织的合作参与,行政目标可比单纯从外部实加强制得到更有效地实现,因而相关的行业自律机制也在舆情管理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25] 二是网络新闻管理。对专门的网络新闻单位,以及可以引爆网络新闻、引发公众舆情参与的各类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如论坛、聊天室、留言板等,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命令删除违法信息,对网络新闻单位实施设立许可,对网络新闻进行日常管理,对网络新闻单位监督检查等强制性权力。[26]在对网络新闻的日常管理中,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络新闻服务单位(即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只可转载一定层级以上政府所属新闻单位采编的新闻。除非自己也是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不得自行采编新闻并在网络发布。换言之,网络新闻单位只能作为主流媒体的“传声筒”,协助放大主流媒体的影响力。这就以新闻管理的手段强化了网络舆情引导的制度效果。此外,网络新闻单位只有“报道”权,没有“评论”权,即在转发过程中不能加入自己的任何观点。[27]此外,它还要求网络新闻单位遵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样模糊的政策性条款。否则,行政机关可直接以违反或者不合“正确舆论导向”为由加以处罚。这种“口袋式”的规定,使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超出了行政法治原则的限度。但对政府弹性化的舆情管理而言,或许的确是一种高效的方式。网络内容管制,在技术上可以通过事先的敏感词过滤(含有敏感信息的内容无法发表或者被其他符号代替),对含有敏感信息的网页禁止访问等“电子把关技术”实现。尽管目前,国家一级的互联网管理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敏感词过滤”等技术管制手段,但是相关的实证调研、一些新闻报道、某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确认了这种技术过滤的存在。[28]除了对一般违法信息内容的过滤,敏感词名单还可以随着舆情的发展情况临时调整,以阻止人们通过网络有效获取必然含有某些敏感词的热点信息或就该信息发表网络言论,从而遏制相关舆情的扩散态势,降低其社会影响。但是敏感词列表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具体内容等都不对外公开,也就不接受公众的质疑监督。所以,这是一项满足了舆情管理的行政必要性要求但却在法治化方面不足的技术手段。小结目前网络舆情管理已经形成了大致明确的“工作模块”以及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舆情管理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建设并未完善,且行政必要性的逻辑在相当程度上凌驾于对行政法治的要求。如果现状要符合公开的政策表述,即对互联网“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法治”,那么这样的情况必须得到改变。[29]并且,“微博”的出现对现有的网络舆情管理制度形成了较明显的冲击,必然要求着相关的制度重整,以适应网络新媒体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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