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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文法律文书和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的認證公約》


  

  三、保持与中俄(中苏)双边条约一致原则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与俄罗斯(苏联)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条约。这些双边条约大都是以中文和俄文两种文本同时签署的,也凝聚了几代外交官和翻译工作者的心血,对于中俄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鉴于中俄两国条约的法律地位,考虑到中俄条约文本的权威性,在翻译相关的中俄文法律文件时,不仅要对中俄条约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同时要优先参考中俄条约对相关法律术语的翻译。


  

  当然,由于中俄两国都在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也在相应发生变化,在参考中俄双边条约时,要根据历史和实际情况的变化来予以甄别。


  

  在中俄法律实践中,经常涉及到的中俄条约如下:


  

  《中苏交货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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