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计算表决权时是以出现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基数,一般情况下,出现股东代表的股权超过50%以上股东大会即为有限,有25%以上赞成票结为通过决定。同时,如果第一次股东大会因部分股东为出席,可以依法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此时有30%股东出席即为有限,即拥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以做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定。
两仲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的不同,导致股东既有不同的风险程度。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即使其是公司的大股东,也有可能被小股东利用“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方式排挤在公司以外,如未经其同意改组董事会、更换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低价出售公司主要资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等公司重大事项。股份公司的这种缺陷,已经被俄罗斯的某些聪明人士所充分利用,成为掠夺他人公司资产的主要方式(对此笔者将另文详述)。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的权利比较有保证,但是,对于许多主要问题需要股东会一直通过,在大股东无法决定控股时,各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直,无法及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效率降低,最终只能以某一股东出局或者公司清算。
对公司组织机构决定的撤销权
《有限责任公司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的了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个人执行机构或者集体执行机构以及管理人决定的撤销权,即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机构的决定,而《股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对股东大会决定的撤销权和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决定的撤销权。
对股东大会决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是2个月,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决定是6个月,从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东大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小股东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论其股权比例的多少,均有权以诉讼方式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个人执行机构、集体执行机构或者管理人)就其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只有拥有1%以上普通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向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