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法》并将股东退出的规定,但该法第75条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除名(股东对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拥有10%以上公司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将其他股东除名,如果后者严重违约或者其行为(不作为)导致公司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致使公司活动严重困难,例如拒绝参与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法》并没有将股东除名的规定,但是,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达到95%以上时,其有权强制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股东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在公司由于股东过错破产时,而该股东对公司有权提供强制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决定公司行为时,可以要求这些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股份公司法》第3条和《俄罗斯民法典》第5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二者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过错形式限制为直接故意,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过错形式没有要求。如果股份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要向法院证明股东的直接故意,即股东在行使对公司的决定权时明知其行为将导致公司破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管其是故意还是过失,公司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从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定来看,理论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在公司破产时)会承担过多的风险。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在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行股东大会时要以全体股东为基数的计算表决权,而不是出席的股东为基数计算表决权,大股东没有绝对控股时(股权比例超过50%或者75%),其很难控制股东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