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变更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章程中载明,所以,只要涉及股东变更或者股权比例变更,则必须修改章程,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国家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信息只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中,股东变更或者股东比例变更时不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监督委员会(监事)
对于股东低于15名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事,而对于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权限
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相应的问题则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同时,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要比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更加宽泛。
股东向公司资产注入出资
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向公司注册资金注入出资以外,股东还可以向公司资产注入出资,股东增加的出资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也不改变股东之间的股权结构。同时,这种交易方式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受让公司不需计入收入缴纳利润税(条件是出资股东在受让公司中的股权不低于50%,且受让的出资在转让后1年内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控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调整公司的资产状况。
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可能以此种方式向股份公司资产注入出资。
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殊的分红程序,如不依据股权比例,而按照股东人数每人一份。而股份公司同股特权,相同身份股东的分红权利是一致的。《股份公司法》对分红支付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能迟于股东大会做出分红决定之日其60日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分红的数额不能高于公司董事会建议的数额。
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8和1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关于公司活动的信息,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了解公司的会计文书和其他文件,而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关于公司向股东和其他人士提供信息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法》仅授权公司在其章程中规定提供信息的程序,但没有授权其限制可以提供文件的范围,由此导致公司必需提供股东要求的任何文件,不论该股东在公司中股权比例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