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法发明和产品中具体数值保护方式的差异。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数值限定的撰写思路与化学混合物中数值限定的撰写技巧类似,凡有数值范围限定,应当由足够的实施例予以支持,但对权利人来说,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几乎都会在产品中予以反应,即便权利人不予申请专利,很容易被“逆向工程”得知产品的具体组分及含量,向“云南白药”这样难以被“逆向工程”的产品是极少数。方法与产品不同,他不会随产品的公开而必然被公开,如果无一定的技术信息,公众难以通过“逆向工程”而得出产品生产方法中某一环节的具体时间、温度。故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最佳的组分配比(也即实际产品的组分配比)必须通过从属权利要求予以反映,而方法权利要求,只要满足足够的创造性,对于最佳的温度点、时间点,最好采取技术秘密保护,而不是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中,更不能在专利说明书中给出引导或直接说明。当然,方法专利在确定保护措施时,虽然申请专利保护,有时还省掉具体的方法步骤,
四、具体的产品对权利要求的影响
任何技术方案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具体的产品,故产品与技术方案之间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在专利文件中,产品与专利说明书中具体的实施例相似,但仍然有区别,具体的实施例不是技术方案的目的,其只是为了支持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技术方案而已,而不是技术方案的目的。因为各自的目的不同,故而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影响也不同。从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角度,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应考虑具体的产品,原因在于如果该发明具有可实施性,则必然能有具体的产品,故在撰写时无需考虑具体的产品,只需要考虑最佳事实例应在权利要求中被反映即可。即便该产品的组分有强制标准,或该产品的效果有强制要求,也不应将这些“强制要求”融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这样对专利的三性无任何提升,反而会降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五、专利说明书撰写问题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但是,我们在撰写说明书时,不能仅仅使其满足前述规定,如果专利说明书时汽车,专利说明书就是汽车所需要的燃料。专利说明书越详细、充分,权利要求就会越稳定。不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相关技术问题,达到相应技术效果。是很复杂的机械或电子类的发明,由于其材料或结构的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本专利为何可以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对于复杂的电子、机械发明,新型材料发明,绝大多数化名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一下子就明白其中的原理。虽然具体的技术效果可以证明本发明可以实现,但如果未说明其中的工作原理,代理人很难从具体的实施例中国总结出更加上位的技术方案,不是于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同时,根据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对专利权利要求相关技术名词的理解、专利等同侵权的认定,都要充分考虑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如果说明书记载补充份,相关技术术、等同特征的认定,可能只限于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但是如果专利说明书对技术原理做了深入分析,相关技术名词、等同特征就可以扩大到具体实施例以外的范围。
一旦技术原理弄清楚并记载于专利说明书中,就有利于确定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不会造成独立权利要求在撰写时,被不恰当的缩小,本案就是典型的因未挖掘出技术原理,而使得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