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化合物或开拓性发明时:
权利要求无法也不事宜采用前述部分和特征部分转系,这时候可不再划分,在撰写的时候,所要把握的原则:
A、对于化合物发明,不存在隐形技术特征,故将化合物的分子式或结构式做清楚描述。
B、对于开拓性发明,笔者撰写的比较少,不敢做过多评述。但可以考虑的是,若开拓性发明的技术问题由单纯的质变调整为量变到质变,其技术方案彼此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时,将量变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上位化的问题,属于对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总结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专利法司法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四条的运用问题,由于本案未涉及这方面问题,本文不作论述。
二、不是必要,不应将提升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中
当独立权利要求达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到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时,其他进一步提升效果的技术方案,绝大多数都比较具体,往往是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个实施例,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细化或该技术方案的进一步延伸,这些技术特征跟具体的产品接触的很紧密,但是如果将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必然会缩小整个专利说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故对于提升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应通过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反映。
三、关于数值特征的限定问题
数值特征存在于方法专利和化学发明中,在化学发明中又主要存在于组合物发明中。由于数值特征清楚而无异议,在专利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其清楚而无争议,且有排他的隐含意义,故而对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不适用等同原则,故数值特定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小,这就给申请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慎重处理数值特征的撰写问题。从实践撰写经验和司法实践看,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撰写权利要求书中,可以考虑按下列思路处理:
1、不是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把数值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狱卒分本审,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试验能够确定的,则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至限定组分。很显然,如果组分含量不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则无需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免使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适当的缩小。
2、如果必须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要求中,应尽可能的将数值范围的边界数字应尽可能是实现发明的临界数值。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的实质即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独立权利要求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当必须将数值特征引入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尽可能选择实现发明目的的组分含量的临界数字,只有这样,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能最大,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发明人给出充分的实施例,做比较的准备工作,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参考思路可以是:1对于边界点必须有具体的实施例做支持;2通过大量实验找出数值变化对发明目的影响,直至找出影响发明能否实现的临界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能否实现发明是指能否做出产品,而不是能否做出合格的产品;3数值范围之间,多选择具体数值实施例,这样即便审查员认为保护范围过大,还可以适当缩小,留出余地;4当某一具体组分的含量对技术方案的效果无实质性影响,不应对其含量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