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当将最有市场价值的技术问题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申请人申请专利,是希望通过专利保护,使其技术创新能获得最大的经济价值。如果将经济价值较小的被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经济价值较大的被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作为从属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除其本身记载的技术特征外,还包括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其结果是经济价值较大的被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无端的多了非必要技术特征(解决经济价值较小的技术问题的特征部分),根据权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具有较大经济价值的被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必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三,除发生质变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必然包括发生量变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外,应将发生质变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质变的技术方案的市场价值要远大于仅发生量变的技术方案。故而应优先考虑将发生质变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如果发生质变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发生量变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了使整个技术方案获得更大范围的保护,应当将发生两遍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
(二)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
1、当权利要求分为前述部分和特征部分组成时:
A、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应尽量限于与特征部分技术特征直接关联的技术特征。
如前所述,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部分,但同时也是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往往一项技术方案的实现需要很多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如果将所有有关的必要技术特征都一一写在权利要求中,必然会缩小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还包括隐形的技术特征,这些隐形的技术特征虽然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须的,但由于未写入权利要求中,故而这些技术特征就没有具体化,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直接影响,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隐形的技术特征也会发生变化,一旦将这些隐形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当隐形技术特征发生突破时,也必然会使权利要求得不到保护。故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应尽量少,但是前述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选择,应围绕着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直接关联(结构连接、电流的流向、化学反应的步骤等)得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因为其必不可少,而是辅助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使该技术方案得以实现。
但是,对于被隐形的技术特征,必然是本领域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这些技术特征是必然需要的,例如我们在描述一种发动机时,发动机外壳显然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发动机必然有外壳,如果该外壳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无直接关联,可以不写入权利要求中。如果申请人不放心,可以在专利说明书中,对这些隐形现有技术做明示,这样即便审查员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将这些被隐形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中,这样的修改也不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B、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应当仅限于独立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由于不存在隐形的技术特征,故凡是独立要求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特征部分,都应将其写入特征部分,但要主要的是,如果不影响专利的创造性,应避免将具体效果变化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