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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案的欧美经验思考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实质,电信和联通不仅在批发市场控制着带宽及基础设施等必要要素,还在零售市场与非主导运营商进行竞争。像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这样在上下游市场同时开展经营且控制下游市场必要投入要素的垂直整合型企业,利用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之间的互动而产生排挤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目的的行为,在欧美被称为“价格挤压”(pricesqueeze或marginsqueeze),简单地理解就是利用对上游市场批发价格和下游市场零售价格的控制,挤压下游市场竞争对手的利润空间,将其排挤出下游市场,最终巩固或加强在下游市场的垄断地位。这种“互动”形式包括提高批发价格、降低零售价格或二者的结合。就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案而言,从目前可获得的事实看,可能仅涉及到对其批发价格的反垄断调查。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到未来降低零售价格或二者结合使用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目的这两种情况。因此,我们需要探究的问题本质上是“价格挤压”,而不是仅仅限于批发价格问题,更要思考如何建立一种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法执法的协调机制,避免价格挤压问题再次出现。


  

  欧美案例


  

  尽管反垄断法出台后,时至今日才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价格挤压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但这种现象在欧洲和美国早已被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部门所关注,而且在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案情十分相似的案例中,欧盟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也被国外的部分学者称为一种“背离”。欧美在价格挤压问题上的经验对中国解决此案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首先是德国电信案,德国电信是一家经营固定电话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商。在德国电信业自由化之前,由其垄断固话业务。其本地网络设施包括“本地回路”,德国电信需要将其本地网络提供给其他的电信运营商和用户使用,因此就相应地对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分类,即向竞争者-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批发服务”和向其普通用户提供的“零售服务”,服务价格也据此分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必须事先得到德国电信和邮政监管机构批准。经批准后,德国电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执行此价格。就零售价格而言,德国电信提供传统的模拟连接和数字窄带连接(ISDN),同时还提供宽带接入(ADSL)服务,但ADSL需要升级现有的模拟连接和ISDN网络。对模拟连接和ISND的使用收费(即零售价格)受最高限价制度的约束,但德国电信有权对组成价格的各因素(如本地、区域、长途和国际长途等价格)进行调整,只要其合计不超过最高限价就可以。ADSL的零售价格则由其自行决定,但需经事后审查。15家企业对德国电信的定价策略进行了投诉。在此案中,作为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欧盟委员会与欧盟法院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均认为德国电信在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受到管制的情况下,仍然有一定的能动性来避免这种排挤效果的出现,比如在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提高某组成部分的价格。法院认为,在同等效率情况下,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的差额是负的或不足以覆盖垂直整合企业下游产品具体成本,就被认定为一种价格挤压的滥用行为。且将价格挤压作为一种独立的滥用行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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