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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案的欧美经验思考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案的欧美经验思考


what we can learn from case law of EU and US for China Telecom and Unicom antitrust case


李治国


【关键词】中国电信;中国联通
【全文】
  

  自从央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一案进行报道后,国内的各大媒体纷纷对此事件进行相对密集的关注。从报道内容看,电信和联通的支配性市场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构成中国《垄断法》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对相关的事实进行分析和认定,而这需要法学、经济学和电信领域内的专家共同努力。此文仅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介绍一下欧盟和美国在类似案例中的做法,希望对中国电信行业价格挤压及相关案例的处理提供一点启发。


  

  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介绍欧美相关案例前,我们需要对此案所涉及相关反垄断法问题的实质进行分析。目前媒体所报道中比较普遍的法律观点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价格歧视。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即使我们能够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进行认定,这也仅揭示了问题的一个层面,即源头批发环节的批发价格问题。从此层面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作为非主导运营商仅可选择的两家供应商,在向非主导运营商出售带宽时,采取了不同定价,导致差别待遇情况出现,。在另一层面,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作为主导运营商同时还向普通消费者(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直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这些消费者也是非主导运营商(如长城宽带、铁通、歌华有线等)欲获得的客户,在此层面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第一个层面被称为批发或上游市场,第二个层面被称为零售或下游市场。中国电信、联通在上游市场向非主导运营商出售带宽的价格就是“批发价格”,在下游市场向普通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就是“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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