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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宜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本案不宜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陈林


【关键词】追加;夫妻另一方;被执行人
【全文】
  

  案情简介:孟某与韩某为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日离婚。王某与孟韩二人都比较熟悉,2009年8月,韩某分几次向王某债款70000元,因不能及时偿还,在王某的催索下,韩某于9月2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10月2日归还。到期后韩某仍未能偿还,王某于10月8日将韩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公告程序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于2010年2月1日判决确认了韩某的还款义务。王某于2010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7月1日申请追加孟某为被执行人。


  

  对追加孟某为被执行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未将孟某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其放弃对孟某主张权利,故而在执行阶段,王某亦无权要求法院追加孟某为被执行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作为的配偶,理应对韩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不考虑基本案情的前提下,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分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下列缺陷:王某可能从未见过孟某,也从未听韩某谈起孟某,王某对孟某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由于王某并不知道孟某,因此,其不可能将孟某列为案件被告。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王某放弃对孟某主张权利,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若在执行中,法院驳回王某追加孟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王某要求孟某承担共同责任的请求将不能实现。依据一事不再审原则,王某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孟某的共同责任。因为,王某与韩某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如果韩某与孟某之间的离婚是为了规避债务的履行,那么该种规避行为将得以实现。对王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而第二种观点也容易出现漏洞:王某与韩某相互合谋,故意规避法律,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在韩某与孟某之间出现感情纠纷,可能存在分手的情形时。韩某为了多获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想利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偿还属于个人的债务。不排除韩某与王某故意编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在韩某与孟某离婚后,王某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合法的法律文书上,而在执行阶段将孟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孟某应当证明上述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证明王某与韩某对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王某知道韩某与孟某之间有约定,一方的债务由该方承担。由于存在韩某与王某之间的共谋这个前提,孟某对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无法予以证明,这同样使得韩某规避法律的行为得以实现,对孟某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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