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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群体性暴力抗法

  

  1、传统的封建意识、长期的人治观念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思想基础。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顽固的封建君主人治专权的传统观念,排斥了法律在调整人际关系、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作用,封建的伦理道德宗族关系和宗教信仰在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法不治众”的法盲心态,又使得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去,一些人自恃户大势强,为了亲属和家族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


  

  2、一致的经济利益是暴力抗法行为人的共同出发点。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维护自已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在逃避不成时,个别被执行人即抗拒执行。为了经济利益,威胁、恐吓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公然藐视法律和审判机关,明目张胆地与执行干警对抗。共同的经济利益把被执行人和众多的案外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抗法势力。少数人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拜金主义的支配下发生扭曲,丧失理智,为他人所用,积极参与到暴力抗法中。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辖区内某县燃料公司供应站煤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指挥人员用铲车堵住大门,用铁锹、棍棒对法院执行人员冲击、围攻、辱骂、殴打,参与者人员多达150人,这是众多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中极为恶劣的一例。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暴力抗法事件滋生的土壤。少数地方行政官员或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有的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支柱和后台。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某县法院在执行中将本地某厂的款划给外地当事人,县长就让法院的主管院长到该厂代职副厂长,让他理解工厂的困难,当“理解厂长”;某县法院依法划拨了一乡政府的存款,县财政局局长以扣发法院的办公经费相要挟,让法院再把款退回。这种权力下放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工作中的职能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但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有时虽然不属重大执行措施,但因案件复杂,难于执行,也可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参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案件的执行,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为。在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法履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搜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强制当事人迁出居所或者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事项。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和集中执行中的主要任务是:维持执行现场的秩序,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各种执行装备的安全;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制止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置执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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