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学院:法科学子的噩梦与美梦

  

  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学学生就业情况的极速下滑,从“天之骄子”沦为就业倒数的学科专业。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极少数负责的大学学院开始取消法学本科设置,开始停招;但法学整体招生单位、规模仍处于不断增长中。那么是不是限招生、限授学位,让法学教育继续成为那种少数学校的“垄断权利”,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关于此,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1、怎么办?对现在600多所法学院系一刀切,最后只剩那“五院四系”,可能吗?这样多的学生,这样多的老师如果知道自己会成为最后一批本学校的法学院系老师与学生,对于一个一直强调稳定第一的政府来说,可能吗?而且如果只以历史为依据,以五院四系为最终名单就会违背现今的发展实际情况。在那些后起发展极好的法学院,和处于倒退和发展停滞期的老牌院校之间,只要是理性人,肯定会选择前者,而勇敢抛弃后者。而且这种行政的一刀切,根本上来说,就是计划经济思维,当供应多时,就采取“隐性全部就业”的方式,减少供应量,表面上看,如果现在全国就剩五院四系,那肯定就业相当好,但这样却是剥夺了很多学子求学的需求,形成教育的不平等,谁能说已进去的,会比那些没有机会能到五院四系求学的学生,在未来对于这个社会贡献更大。同时对于提高整个社会国民素质来说,这样好吗?这样的类似“寡头”教育是不是我们最好的选择的。是让大多数人受益,还是让少数人获大利。


  

  2、限制学位授权点是不是一条途径?而这种以行政方式处理法学院系发展问题的思路,无疑仍是计划经济思维,对于市场经济的现今中国,根本不适用,因为其结果最后只能限制了中国法学院的发展,而成全了国外法学院的强大竞争力,最后在国际竞争中,中国法学院、中国法律人只能是处于失败境地。而且如果所有权力全部给政府部门,在没有像美国ABA设置这样详细的指标下,肯定是成为构成“驻京办”的一种强大力量。最不好的后果,在大量的攻关形势下,腐败将成必然。现在很多高校仍然有以不惜一切代价拿下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文件。如何办?不知道。那么我们如何看待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了?一是还要不要像以前,就限制那十几所法学院才有博士授权点,其它学校都没有。这样做的一个明显后果就是会限制我们法学院的发展,少数法学院控制下,形成“托拉斯”集团,而对于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社会发展并无益。接着,肯定会问,我们现在这样广泛的授权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说广泛,也不正确,只能说比原来的少数法学院多了,还没有达到广泛的程度),培养出来的学生质量肯定不能保证。我们得换个思维,再加几个要素,思考此问题:第一,我们像以前那样限制授权点的方法可行吗?君不知道我们两所政法院校的每年博士生招生人数比美国所有法学院的(S.J.D)博士招生还多,他们都是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校哦,其是我们培养的主力军。这样看来,限制授权点的方式似乎也可行,而且就算没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那些已有其它博士学位授权点,只要能沾一点边的,也可以挂在其它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法学博士学位的培养。这种限制授权点的方式,不怎么样。第二,我们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多吗?2011年3月左右,教育部公布新的学位授权点名单,一级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学位增加到了近40所,法学硕士学位更多。但是真的如网上呈献的两种相反意见那样,一是刚获得的,则大为宣扬其成就,但如果再加上一个批注,只要达到一定条件,则985高校可以自审自批,就不知道大家看后会怎样看其宣传;二是认为现在博士授权点实在太多,太烂。这样学位贬值太严重。同前一样,也加上一个批注,你得看质,而不是看量。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人才就真正是人才吗,其基数大的情况下,必然有一些成才。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就可以明白得出:培养的人才数量,与这些人才的贡献量(如学术贡献,社会贡献等)进行如师生比例一样计算,就可以看出,其质量怎么样了。我们的学位授权点多吗?我们可以看看其背后的思维,还是计划经济思维,通过限制供给量来解决质量不高的问题,但这样的后果就是恶性循环,在没有竞争压力下,顶多是质量一般,不可能上层。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放开授权了,对,我认为应该这样。但有一些要求要达到,比如参照美国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的要求,制定一些标准,只要达到了。则可以进行学位授权,达不到,则直接取缔,不用行政手段,而用自治方式,协会不认可这个法学院是法学院,每年发布年报,公告社会哪些法学院是得到承认的法学院。没有得到承认的,则不能在协会中则不视为法学院。但对于中国国情,我们还要增加一个条件,就是所有信息必须公开,因为我们现在缺乏这样的评价机制,在这个过渡阶段,所有信息必须公开,一般现在法学院只公开招生情况。我们得要求公开更多,比如对于博士培养方面,要公布以下信息:姓名,年龄,学费,奖学金机会及获得情况,学术贡献,就业去向(要详细),是否为在职,导师姓名。只要信息公开,对于法学院的评价,一看便明。当然法学院是否真的这样愿意这样做,培养不过关,全是在职的,肯定不愿意。但用心的,真正进行培养的,到一定时候,肯定会愿意的。有些时候,本来没有路的,走的多了就成了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初,也曾有这样的情况,放开后,法律夜校满街都是。但是哈佛等少数法学院,坚持高要求,也须取得学士学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尽管当时经济情况不好,但到20世纪30年代,大多数法学院都采用与哈佛的同样标准,因为其质量得到保证了,更是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只要不是人为的干预授权点,或赋予其垄断性地位,可能效果更好。以上说明对于现在本科招生的配给制是一样道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