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通过对部分不捕案件同步介入侦查的途径来提高监督质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引导侦查,即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为依托,通过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在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同步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我们认为,在不捕的案件中,对于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和在当地有影响的的不捕案件,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取证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并引导侦查,帮助侦查机关分析案情,提出侦查重点,明确侦查方向,确定要收集、固定的证据种类。根据检察引导侦查的功能和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内部应当由侦查监督部门具体承担引导侦查的职责。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该项职责,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促使公安机关准确、全面地收集和保全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也有助于及时了解掌握侦查活动情况,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以完善内部衔接来提高监督质量。首先,在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建立“预警通道”。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捕、诉部门的分离,需完善两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衔接机制。在捕、诉部门建立“预警通道”,对侦查监督部门不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后侦查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将补查提纲副本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核查侦查机关的落实情况,共同提高对不捕案件监督的效率。其次,在侦查监督部门与控申部门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针对不捕案件可能引起的被害人上访的现象,可借鉴YQ检察院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做法,即对于案件当事人对拟作的不捕决定有明显意见或有明确信访苗头的不捕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对有关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结案的理由等事项向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将相关案件文书由控申科备案。控申部门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结合,共同制定和完善信访预案,配合承办部门做好信访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最后,在侦查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制度。案件承办人应着力查证不捕决定做出后对案件降格处理、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背后可能存在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以使侦查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三)增强监督刚性:防止重打击而轻保护
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都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不捕决定做出后强制措施的适用中,要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切实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