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不到位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主要存在以下不到位之处:
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途径不具体。[3]要使侦查监督真正发挥督促和保障被监督主体正确适用法律的效用,不仅要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要设定具体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并要有具体的能够实际运行的程序和措施,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否则侦查监督权的职能作用将难以发挥。
2.侦查监督方式滞后。现行的侦查监督制度确立的侦查监督大体上属于事后监督,而事中监督中的介入因险察机关对诸多案件并不知情或被动知情,根本无法实现。要保障侦查监督措施发挥督促纠正错误,规范执法功效的作用,就应当确立同步监督的方式,对侦查实行“跟踪监控”,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3.侦查监督力度不够。有的检察人员对此类案件投入精力较少,而且不捕案件退查重新报捕无法定期限,使监督一度处于乏力状态。另外,检察机关考核制度限制了捕后跟踪监督的力度,如有些检察机关以捕后不诉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本部门审查批捕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认为捕后不起诉的越少,说明办案质量越高,反之则说明办案质量越低。
4.侦查监督衔接机制不畅通。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起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但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的这些职能部门在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方面,尚未构建起一个有效的衔接机制。
5.补侦提纲内容不明确。尽管因这一原因致使“存疑”不捕案件不能及时重新报捕所占的比例不大,但由于一些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案件退捕时所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不是十分明确,侦查机关无法提取到新的证据,致使案件没有重新报捕。
三、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的合理路径
针对不捕案件跟踪监督的缺失与薄弱,我们认为,对不捕案件监督的总思路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加大力度,就是不但要加大相互配合的力度,更要加大相互制约的力度;突出重点,就是不但要加强对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的监督,更要加强对存疑不捕案件的监督;提高实效,就是不但要关注不捕案件跟踪监督的数量,更要重视通过监督取得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明确监督责任:防止案件办结而监督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