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补查后重新报捕率令人堪忧
YQ检察院在五年审查批捕实践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为88件164人,占不捕件数总数的42.7%、人数的43.5%,在不捕类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此类案件的补查重报率极低,不捕后补查重报仅为4件4人,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件数的4.5%、人数的2.4%。公安机关对此类不捕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作重新报捕,使得相当数量的案件流失。
(三)对于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存在个别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
YQ检察院中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为84件133人,有3件4人存在不捕后三年都未移送审查起诉情况。此类案件前提是已经构成犯罪,虽可以不适用逮捕措施,但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被豁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因缺乏相应的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YQ检察院无法得知这3件4人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因,更不清楚公安对该3件4人案件最终是如何处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对不捕案件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机制,导致公安机关有时会对此类案件进行降格处理,如对此类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简单地释放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不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因而造成案件流失。
二、不捕案件监督薄弱的症结
(一)立法不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监督权中的批捕权、介入侦查、撤销案件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法律对公安机关不接受监督的程序性后果缺乏相应的详细规定,特别对存疑不捕案件是否需要重新报捕,尚属空白地带。正是因为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使得检察机关对不捕案件的侦查监督显得刚性不足,有时只能望“法”兴叹,进而造成检察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