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
王军;王君
【摘要】对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薄弱之处。其中缘由,既有立法上不完善的原因,更有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不到位之处。建立对不捕案件的登记跟踪制度,提升对案件不捕后侦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性,加强对不捕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适用监督,是当前完善对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的现实路径。
【关键词】不捕案件;侦查监督;登记跟踪
【全文】
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它包括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对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的监督。[1]其中,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2]不捕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主要存在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三种不捕情形。对上述情形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规范、不到位之处,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也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本文以基层YQ检察院的不捕案件为样本,分析不捕案件监督现状,找出监督的薄弱症结,并对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的路径设置作一探讨。
一、不捕案件监督现状
2005年至2009年期间,YQ检察院不捕案件共206件377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的案件最多,为88件164人;其次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为84件133人;以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相对较少,为34件80人。在审查上述不捕案件中,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是:
(一)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未及时撤案的现象比较普遍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撤销案件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从YQ检察院的情况来看,在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为34件80人中,除1件1人公安机关不捕后撤销案件的,其余均未主动撤案,有的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的案件则久不撤案。这既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也有悖于公正司法的原则。针对此种不捕后公安机关未撤案的情况,YQ检察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6件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