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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内容

实质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重要内容


杨成会


【关键词】实质公开;司法公开
【全文】
  

  司法公开有两种,一种是形式公开,包括案情、审判人员、审理过程(举证、质证、认证)、裁判文书、宣判等;另一种是实质公开,主要是指法官对形成和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的公开。实质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主要包括认证公开、认定事实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等。实质公开是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重点,也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在实质公开方面做好文章。


  

  公开采信证据是实质公开的必然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采信什么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哪一方证据,是当事人官司输赢的关键。法官为何采信此证据而非彼证据,法官是如何思维从而作出判断的,这是实质公开的要求。法官对此必须向当事人做出交待。在民商事诉讼中,法官首先要表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客观真实性、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有无关联性、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其次,要公开采信证据材料的思维过程,特别是优势证据是如何判断形成的,法官只有公开其判断过程,当事人才能够理解,否则,当事人只能是一头雾水,不清楚自己的证据为何没被采信,也因此,败诉当事人往往对法官心存不满,动辄上访、缠诉。


  

  公开认定事实是实质公开的关键。事实是作出判决的基础和前提。认定事实的过程,是法官进行思维、依法分析判断的过程,认定每一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依据,或者是当事人的承认,或者是客观存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依据无须证明的事实推出的结论,或者依据采信的证据得出的结论。这些都必有清楚、无误的交待,做到每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有对应的证据支持,不能含糊其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不能认定的,也要进行分析,有理有据的予以说明。这一过程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法官如何进行判断,依据哪些证据形成内心确认,都是当事人所关心和社会所关注的。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交待清楚,接受当事人、社会和历史的评判。


  

  公开法律适用是实质公开不可缺少的环节。判案必须依法进行。公开了认定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只是公开了判案的基础和前提。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何要适用此法而不适用彼法,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之一,适用不同的法律最终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可能巨大,法官需要明确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终审判决应适用行政条例而不应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在处理时法官对此并未做出解释而驳回了申请。这种的做法令人无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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