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法学上,没有一个问题像安乐死那样牵涉那么多的价值与事实问题,引起那么多人的关注与议论。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的相对保守性似乎暗示着国家与社会的一种责任与使命,在涉及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上,所谓的立法思维是慎重对待的,否则将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上述难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与实践经验,特定国家或个体的经验,不足于为立法政策的选择提供普遍性的依据。
五、安乐死立法的未来
在现代的生命、伦理与宪法关系中,安乐死问题充满着争论,呈现出复杂性。这里包含了道德、伦理、法律与宪法问题,既有价值的选择,也存在着事实的判断。面对复杂的安乐死现象,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理论框架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如果站在纯粹的生命神圣的价值观,我们无法面对基于病患而追求“生命尊严”的人们的诉求;但为了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尊严”,我们牺牲个体的尊严是否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果我们只强调个体生命的质量,仅仅站在个体角度思考问题时,我们是否真正给他们带来“幸福”?这是个两难的选择。
从未来的发展看,也许“安乐死能够权利化”,“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地位”[23],但这是一个长期的文化与制度变迁过程,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我们既不能以理想代替现实,也不能以现实淡化理想的追求。当人类还在价值与事实、理想与现实之间徘徊时,道德权利的法律化未必是最佳选择,因为法律权利也会受到不同于道德权利的限制,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为了证明“安乐死权利化”,有时我们不得不夸大个体对生命的自主权,甚至强化“个体对自己生命的控制感”,也有人为了论证安乐死合法化,同时主张自杀的合法化等。
笔者理解主张“安乐死合法化”学者们的学术立场与对生命尊严的追求,也力图在坚持“生命权神圣”立场的同时,尽可能接近“生命权尊严”的价值。但笔者无法摆脱的困惑是,在这个世界上,在人类共享的价值中,能否找到比生命更为重要的价值?牺牲或者削弱生命权的“神圣性”真能为人类带来尊严与自由吗?在生命权与“人的尊严”关系上,过分追求“尊严”价值并不是现代宪政国家追求的目标,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脱离生命价值的“尊严”。当生命本身缺乏“尊严”时,所谓“人的尊严”原理也会失去存在的基础。我们不能把某种价值原理机械地运用在生命权的实践中。韩国学者许营教授指出:“我们必须吸取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如果人的生命权长期被忽视或藐视,必然导致国家的灭亡;如果不能坚持以生命权为顶点的宪法价值秩序,由生命体的个人创造的现代文明也会成为地球上的一句神话。”[24]笔者相信,在生命这一超越文化、制度、法律与传统的神圣价值中,我们能够共享更多的人类共同语言。毕竟法律的主体性、主权性是比较强的,全球化无法彻底超越主权、民族与传统。与其说“安乐死权利化”,不如让“安乐死非权利化”,使之停留在神圣而高尚的道德领域之中,任其以非法律化的力量发挥作用。当然,安乐死还涉及民众习惯、宗教、社会福利等综合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国情。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传统的立法或法律化的思维是无法在安乐死的不同价值中寻求合理平衡的。当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仍坚持禁止的立场时,国家法律权威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对“违法”进行安乐死或者变相地协助实施“自杀”行为进行处罚也是合法的。当然,大部分的案件中被告都处以缓刑,也表明了国家在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上的轻刑化立场。实际上,在社会生活中,“消极安乐死”是作为国家法律之外的一种客观现象而存在的。但涉及建立国家“死亡立法”体系时,我们需要一种超越传统立法的更高价值与理性,当人类在安乐死现象面前还没有找到理想的途径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可以让安乐死问题存在于“合法”与“非法”、“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