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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追车超车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强行追车超车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李春刚


【关键词】强行追车超车;致人死亡
【全文】
  

  【案情回放】


  

  杜某因债务纠纷与王某产生矛盾,并曾威胁过王某。案发当日,杜某驱车来到王家楼下故意显示其有枪后离开(杜某车内有3人),后其发现王某令冷某等人驾车跟踪(冷某车内共4人),便停车向空中鸣放数枪。当杜某从磐石市大一步村亲属家离开欲回公主岭时,发现冷某等人继续跟踪。杜某鸣放空枪,见对方未退便调头至冷某车前,用钢珠枪向冷某车射击,打碎冷某车左侧前窗。后又驾车追赶冷某车,途中曾令其车上女友给枪装弹,但因其女友不会未果。后来,杜某在超车时与冷某车发生剐蹭,冷某翻车死亡,车上卜某负轻微伤,杜某逃离现场。


  

  吉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中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杜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追车、强行超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杜某定罪处罚,由于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杜某因病死亡,裁定终止审理。


  

  【各方观点】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涉及两个争议问题:一是杜某的追车和强行超车行为导致冷某翻车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二是杜某故意追车、强行超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构成,杜某和冷某所在两车上的七人能否认定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不特定多数人”?


  

  对于这两个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有四种意见: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杜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明知自己追车、强行超车的行为会造成冷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仍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强行超车之前被告人杜某向冷某开枪就能证明杜某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严惩处。


  

  辩护方认为:冷某死亡并不是杜某超车行为所追求的后果,造成冷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公诉方起诉罪名不当。杜某仅仅是通过追车行为欲使冷某停车,追车、强行超车只是追赶冷某的正常方法而已,冷某死亡这一后果并非是杜某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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