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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2)此罪与彼罪。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对象的范围缺乏统一性认识。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中的执法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司法解释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公务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及在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也认可为执法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执法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如协警员、联防队员,上述人员在跟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遭到执法对象的攻击,绝大部分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少数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一罪与数罪。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罪数确定。在调研中,共发现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案件15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罪数认定不一致,其中有11件案件检察机关认定为数罪,即将前犯罪行为与妨害公务罪进行并罚,涉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件、寻衅滋事罪8件。有4件案件被检察机关认定为一罪,即未将妨害公务行为单独定罪,涉及寻衅滋事罪3件、贩卖毒品罪1件。


  

  2.对妨害公务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认识存在分歧


  

  从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赔偿成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赔偿数额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并且出现了1件致1名执法人员轻微伤、赔偿数额高达7万元的“天价赔偿”案件,部分法院判决明确将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除赔偿外,法院判决对其他酌定量刑情节未予详细描述。因此课题组通过问卷调研,分析了一线司法实务部门对妨害公务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认识。调研问卷共设计5个小问题,主要涉及醉酒、执法瑕疵、赔偿三个在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共性的酌定量刑因素,分别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起诉部门以及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中各随机抽取20人作为调研对象。从统计结果看,司法实务部门对妨害公务罪是否可以达成赔偿协议、是否存在执法瑕疵等问题没有统一认识。在量刑方面,对醉酒、赔偿及执法瑕疵是否应对量刑产生影响亦没有统一认识。


  

  3.法院判处的刑罚普遍较轻,且缓刑适用率较高


  

  在被提起公诉的732名被告人中,除7人被定罪免刑外,其余725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单处罚金到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最轻的被判单处罚金两千元,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其中,被判处拘役的有17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有45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2年以下的(含2年)的有7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上的有6人。可以看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被告人占总人数的89.2%。上述人员中,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有129人,占总人数的17.62%。


  

  二、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


  

  (一)定罪疑难问题


  

  1.确定罪与非罪的疑难问题


  

  (1)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3]


  

  根据刑法277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由此可见,公务的合法性是构成妨害公务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要件和前提。但如何判断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成为问题的关键。


  

  其一,执行者需具备抽象的和具体的授权。首先,公务人员需得到最广泛意义上的职务授权,即抽象授权。如前所述,越权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例如,交通管理机关的抽象权限为交通治理等公务活动,如果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税收征管或者市场经营管理等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就不能认为具备了抽象的授权。另外,还要考察执法者是否具备从事该项执法活动的具体授权,如刑事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虽具备刑事案件侦查权,具备搜查犯罪嫌疑人住所的抽象授权,但工作人员在承办某一案件时,如果没有取得有效证件就对某一涉案地点进行搜查应视为“越权行为”,其公务就不具备合法性要求。


  

  其二,执法内容须达到合法性要求。有学者认为,在考察执法内容合法性时,主要考量目的、权益和是否公平、合理:首先要看公务活动是否出于正当的目的,不是为了某个小团体或者个别人的利益;其次要看是否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务活动的正当性;再次要看公务行为是否一视同仁,公平、合理。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不注意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利用国家机器对公民使用中的土地进行看似“合法”的强制拆迁,例如,以征用为名强制拆迁公民租赁未到期的厂房而不给予相应赔偿,在拆迁过程中遭遇公民抵抗,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这种损害公民个人利益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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