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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


王新环;朱克非;张京晶


【摘要】妨害公务案件在北京呈多发趋势,在犯罪对象以及犯罪手段方面具有规律性。应当对妨害公务案件重新进行法律上的理解和把握:合同制的聘任人员和执法所需财物均能够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应通过立法在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式之外增加其他方法,并将其他方法的限度纳入到考量范围之内。对于以自杀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只有在自杀所使用的手段威胁到执法人员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应当在立法上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程度要求。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犯罪对象;犯罪手段
【全文】
  

  近年来,北京市妨害公务案件量持续高发,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呈升级态势。但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亟待对这类案件进行研究。本文以2007-2009年北京市妨害公务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妨害公务案件的发案特点,归纳诉讼属性,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期对北京市预防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对检察机关妥善处理妨害公务犯罪和提高案件品质有所帮助,同时也为相关职能部门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


  

  一、当前北京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概况


  

  (一)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发展态势


  

  2007年至2009年,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妨害公务案件1105件1574人。从总体上看,自2005年开始,北京市妨害公务案件呈持续高发趋势,至2008年虽然受案量有所减少,但从占全市刑事案件受案量的比重来看,达到了历年的最高值。2009年妨害公务案件受案量略有下降,但仍在高位上运行。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我们从2007-2009年全市妨害公务案件中隔号选取了50%的案件共计527件732人,其中2007年181件259人,2008年180件247人,2009年166件226人。经过逐案分析,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在主体、对象、手段等方面呈现如下特点:


  

  1.警察为主要攻击目标,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妨害派出所民警及刑侦支队、治安支队民警执行公务的案件有413件,占案件总数的78.37%。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民警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共有354件,占这类案件的85.71%;妨害交通支队民警执行公务的案件有72件,占案件总数的13.67%。除公安民警外,妨害公务犯罪对象范围还扩展到工商、城管等政府工作人员、法院执行人员,其中妨害工商、城管队员执行公务的案件有30件,占案件总数的5.69%;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有8件;妨害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有4件,涉及水务局、烟草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2.暴力行为突出,且程度呈升级态势,案件类型多样


  

  第一,在以暴力方式妨害公务的案件中,针对执法人员人身的案件占相当比例,但也出现了仅针对执法财物实施的损害行为。527件案件中有513件属于暴力抗法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7.34%。尽管针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占妨害公务案件的绝大多数,但也出现了行为人针对执法所需财物实施损毁行为的案件。


  

  第二,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出现了持刀(械)追打、开车冲撞、拖带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527件案件中有59件系行为人持刀(械)扎伤、打伤执法人员的情形,占案件总数的11.2%;交通民警在检查酒后驾车、违章驾驶、查验驾驶证的过程中,被执法对象开车拖伤、撞伤的案件共27件,其中有1人被撞成轻伤,25人被撞成轻微伤。


  

  第三,以威胁方式妨害公务的案件主要体现为持刀(械)阻拦执法,但也出现了以自残相威胁的情况。527件案件中有14件属于以威胁方式阻碍执法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6%。执法对象采用持刀(械)方式针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实施威胁的案件有9件,另外5件均为以自残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案件。


  

  (二)当前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处理惯性


  

  在2007-2009年受理的1105件1574人妨害公务案件中,被依法提起公诉的为1051件1508人,占所有妨害公务案件受案量的95.11%,且三年来,提起公诉的比例逐年上升。作其他处理54件66人,其中不起诉处理22件27人,移送单位撤回31件38人[1],不予受理2件2人[2],作其他处理的案件数量及比例均呈下降趋势,且主要体现在相对不起诉案件及移送单位撤回案件。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我们对之前选取的527件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逐案分析,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在处理情况上存在如下特点:


  

  1.妨害公务案件在罪名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1)罪与非罪。主要体现为对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掌握不一致。从调研的结果来看,对于使用暴力手段但未致执法人员身体损伤或者身体损伤未达轻微伤标准的,有45件案件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有6件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有2件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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