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立法技术上看,考验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新罪的表述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该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第一种情形应当是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
3、从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原则来看,周某违反了适用缓刑的法定义务,应当撤销缓刑
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享有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该条该规定的法律义务。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必然成为权利行使的阻却事由,本案中周某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五第一项规定的法定义务,所以周某应当承担不履行该义务引致的法律后果,应撤销其原判盗窃罪的缓刑,与其漏罪和所犯新罪数罪并罚。
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进行修改。应规定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在缓刑考验期内或原判犯罪的诉讼时效内,撤销正在进行中的缓刑和已经期满的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情况,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法定时限内,撤销正在进行中的缓刑和已经期满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